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為了向對方表達自己的誠意,經常會出現贈送對方價值不菲的禮物或財產,可一旦兩人的愛情走到盡頭,沒有邁入婚姻的殿堂,那么贈送出去的禮物和財產是否還能要回呢?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區基層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因為戀愛而產生的贈予合同糾紛案件。 原告黃某與被告王某在網絡上相識,不久后便確認戀愛關系。但兩人為異地戀,黃某經常會出資給王某購買飛機票或是禮物等,以此來彌補自己不能在王某身邊的遺憾。除此之外,黃某在一些特定的節日還會向王某轉賬,類似于1314元、5200元等金額,隨著兩人的感情進一步加深,黃某為王某購置了一輛價值10萬余元的小汽車,方便王某上班使用,并落戶在王某名下。 但兩人戀愛一年后,矛盾和爭吵也不斷變多,王某便向其提出分手,黃某答應分手,但要求王某返還戀愛期間的轉賬款和為其購置的一輛小汽車。兩人多次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黃某遂向江源林區基層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黃某返還車輛以及戀愛期間的轉賬款項。
一、針對原告黃某:明確維權路徑,最大化爭取權益 黃某面臨 “贈與財產能否追回” 的核心訴求,律師可從法律定性、證據梳理、策略制定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支持,助力其合理維權: 贈與性質界定與法律分析 律師會依據《民法典》合同編中關于贈與合同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對黃某的贈與行為進行分類定性: 針對 1314 元、5200 元等具有特殊含義的節日轉賬,需判斷是否屬于 “一般性節日祝福贈與”—— 若轉賬無附加條件,且符合戀愛期間正常情感表達范疇,通常認定為無償贈與,難以主張返還;但如果黃某能提供證據證明轉賬時隱含 “以結婚為目的” 的附加條件(如聊天記錄中提及 “等我們結婚后這筆錢就當家用”),則可能被認定為 “附義務贈與”,分手時可主張返還。 對于價值 10 萬余元的小汽車,需重點分析是否屬于 “彩禮性質的大額贈與”—— 結合當地習俗、車輛購置時間(如臨近談婚論嫁階段)、雙方溝通記錄(如提及 “買輛車方便婚后生活”)等,若能證明購置車輛是為促成婚姻,可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中關于彩禮返還的規定,主張因婚姻目的未達成而返還車輛;若無法認定為彩禮,則需從 “是否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 等角度,判斷是否具備撤銷贈與的法定事由(如黃某因情感沖動購置車輛,事后發現王某存在隱瞞重大事實等情況)。 同時,律師會向黃某清晰說明不同定性對應的法律后果,幫助其建立合理的維權預期,避免因訴求過高導致維權成本增加。 證據收集與梳理 協助黃某全面收集能支撐訴求的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 基礎證據:車輛購置合同、付款憑證、車輛登記證書(證明黃某出資且車輛落戶王某名下)、轉賬記錄(標注轉賬時間、金額、備注,區分特殊含義轉賬與普通轉賬); 關鍵證據:雙方聊天記錄(提取涉及婚姻規劃、贈與目的的內容,如 “這輛車就當我給你的彩禮,等咱們明年結婚”“這些錢是給你準備的結婚準備金”)、證人證言(如雙方共同朋友能證明黃某曾提及贈與車輛是為結婚)、異地戀愛相關證據(如飛機票購買記錄、禮物快遞單,輔助證明黃某通過大額贈與維系感情,贈與行為與婚姻期待緊密相關)。 針對證據可能存在的瑕疵(如聊天記錄部分刪除、證人不愿出庭),律師會提供補救方案,例如申請法院調取微信后臺完整聊天記錄、指導證人撰寫書面證言并進行公證,確保證據的合法性與證明力。 調解與訴訟代理 在法院調解階段,律師會作為黃某的代理人,制定靈活的調解策略: 若王某認可車輛的彩禮性質但不愿全額返還,律師可協商 “車輛返還 + 部分補償” 方案(如王某返還車輛,黃某補償王某使用車輛期間的合理損耗);若王某否認贈與目的,律師會在調解中逐步出示證據,強化 “車輛與婚姻目的相關” 的主張,促使王某接受合理調解方案。 若調解不成進入訴訟程序,律師會代為起草起訴狀,明確訴訟請求(如要求返還車輛或折價賠償、返還特定轉賬款項),并在庭審中圍繞贈與性質、證據效力展開辯論:針對王某可能提出的 “車輛是無償贈與” 抗辯,律師會結合證據強調車輛價值遠超日常情感贈與范疇,且與婚姻期待直接相關;針對特殊含義轉賬,若黃某能提供證據證明轉賬附加婚姻條件,律師會主張該部分轉賬應隨婚姻目的未達成而返還。 同時,律師會關注訴訟過程中的程序細節,如對王某提交的反駁證據(如主張車輛是黃某自愿無償贈與的聊天記錄)進行質證,指出證據中的矛盾點(如王某提交的聊天記錄與黃某提交的完整記錄存在沖突),維護黃某的訴訟權益。 二、針對被告王某:厘清法律責任,維護合法權益 王某面臨黃某要求返還財產的訴求,律師可從抗辯策略制定、證據反駁、權益保護等方面提供專業幫助: 抗辯理由梳理與法律支撐 結合案件事實,為王某梳理合法的抗辯理由: 若車輛屬于日常情感贈與,律師會依據《民法典》第 657 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主張黃某的贈與行為已完成(車輛已過戶至王某名下),且無法定撤銷事由(如不存在黃某受欺詐、脅迫等情況),贈與合同合法有效,王某無需返還車輛; 對于 1314 元、5200 元等特殊含義轉賬,律師會主張該類轉賬屬于戀愛期間正常的情感表達,符合社會習俗,且無證據證明附加婚姻條件,應認定為無償贈與,無需返還; 若黃某主張車輛為彩禮,律師會從當地彩禮習俗(如是否有婚前購車作為彩禮的普遍做法)、雙方溝通記錄(如是否明確提及 “彩禮”)、車輛購置后的使用情況(如車輛主要用于王某個人日常通勤,與婚姻籌備無關)等方面,反駁彩禮性質的認定,強調贈與的無償性。 同時,律師會向王某提示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如若法院認定車輛為彩禮且婚姻目的未達成,王某需返還車輛),幫助其權衡利弊,選擇最優應對方案。 證據反駁與舉證 協助王某收集反駁黃某訴求的證據,削弱對方證據的證明力: 針對黃某主張的 “贈與附婚姻條件”,收集雙方聊天記錄中無婚姻相關表述的內容、王某曾明確表示 “暫時不考慮結婚” 的證據(如錄音、聊天記錄),證明黃某的贈與行為無附加條件; 針對車輛購置,收集黃某自愿為王某購車的證據(如黃某主動提出 “你上班不方便,我給你買輛車” 的聊天記錄)、王某為車輛支付相關費用的憑證(如保險費、維修費,證明王某已實際接受贈與并承擔相關成本); 若存在黃某因自身過錯導致分手的情況(如黃某出軌、隱瞞重大事實),收集相關證據(如證人證言、聊天記錄),主張黃某無權以婚姻目的未達成為由要求返還財產,甚至可依據《民法典》主張黃某存在過錯,應駁回其部分訴求。 律師會對王某收集的證據進行合法性審查(如避免使用非法錄音、偷拍等證據),并指導王某如何在庭審中有效出示證據,增強抗辯說服力。 調解協商與權益保障 在調解過程中,律師會為王某爭取合理權益: 若王某希望保留車輛,律師可協商 “折價補償” 方案(如王某向黃某支付車輛折舊后的部分款項,車輛歸王某所有),并結合車輛使用年限、市場價值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補償金額; 若王某同意返還車輛,律師會在調解協議中明確 “車輛返還的時間、方式”“黃某需承擔的相關費用(如車輛過戶費)”“王某無需返還其他小額轉賬” 等條款,避免后續產生爭議。 若進入訴訟程序,律師會在庭審中圍繞 “贈與的無償性、無附加條件” 展開抗辯,針對黃某證據中的薄弱環節(如聊天記錄不完整、證人證言模糊)進行精準質證,爭取法院駁回黃某的不合理訴求,維護王某的合法財產權益。 三、在案件整體處理中:推動糾紛化解,保障程序公正 無論代表哪一方當事人,律師在案件整體處理中都能發揮推動糾紛高效解決、保障程序公正的作用: 參與調解方案制定,平衡雙方利益 在法院組織的調解中,律師會從法律與實際角度出發,協助制定兼顧雙方利益的調解方案: 針對財產返還方式,結合雙方需求提出靈活方案(如車輛可選擇返還實物或折價補償,小額轉賬可協商部分返還或互不追究); 針對履行細節,明確財產返還的時間、地點、費用承擔方式(如車輛過戶費由哪方承擔、轉賬返還的具體金額與支付時間),避免因約定模糊導致調解后再次產生糾紛。 同時,律師會向當事人詳細解讀調解方案的法律后果,確保當事人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自愿達成調解協議,提高調解的成功率與履行率。 協助審查與起草法律文書 若雙方達成調解,律師會協助審查法院出具的調解書,確保文書內容與調解協議一致,無歧義或遺漏條款(如明確車輛返還后若出現質量問題的責任歸屬、轉賬返還的逾期違約責任);若調解不成進入訴訟,律師會代為起草上訴狀(如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強制執行申請書(如對方不履行生效判決),確保法律文書符合法定格式,訴求明確、證據充分,提高法律程序的推進效率。 提供后續法律支持,保障權益實現 調解協議或判決生效后,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如王某未按約定返還車輛、黃某未按約定支付補償款),律師會協助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包括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如王某名下車輛的位置、銀行賬戶信息)、跟進執行進度,確保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益得以實現。 同時,針對案件可能引發的后續問題(如車輛返還后黃某拒絕配合過戶、王某主張車輛使用期間的損失賠償),律師會提供后續法律咨詢,指導當事人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避免矛盾再次升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