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義務,有贍養能力和贍養條件的子女,對于父母在世時未履行扶養責任的,在繼承父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與此同時,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對被繼承人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法定繼承人,依法可多分遺產。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繼承案件。
被繼承人劉某與袁某系夫妻,雙方育有三個子女:長女劉甲、次女劉乙、三女劉丙。被繼承人劉某于2022年9月因病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其去世后留有遺產:與配偶袁某共有的坐落于庫爾勒市薩依巴格轄區房屋一套。
庭審中,袁某、劉乙、劉丙均表示,長女劉甲自成年后便已離家,常年不與家里聯系,在劉某生病及去世前,曾多次表達想見劉甲的意愿,但劉甲均未到場,也從未承擔過贍養義務。被繼承人劉某生前曾在醫院錄制視頻遺囑,內容為涉案房屋由次女劉乙繼承,視頻錄制時由被告袁某、劉丙及劉丙配偶作為見證人。
庭審中,繼承人袁某、劉丙也同意尊重被繼承人生前意愿,放棄自己所享有的繼承份額,轉由劉乙繼承。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第(三)項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由利害關系的人”。
被繼承人劉某訂立視頻遺囑時,僅有部分繼承人及部分繼承人的配偶在場,因該遺囑不符合錄像遺囑或口頭遺囑關于見證人的法律規定,故劉某生前訂立的錄像遺囑因不符合遺囑形式要件而無效。
但本案中,劉甲作為被繼承人劉某的子女,應當對被繼承人承擔贍養義務,因其自成年后就長期離家,從未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也未對被繼承人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故在繼承遺產時被告劉甲應當少分或者不分。其他繼承人袁某、劉丙也當庭表示,自愿放棄涉案房屋屬于被繼承人劉某遺產的繼承份額,將繼承權轉贈給原告劉乙。
故法院判決涉案房屋屬于被繼承人劉某遺產的繼承份額,全部由原告劉乙繼承所有。判決送達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一、針對原告劉乙:錨定權益核心,實現繼承目標
劉乙面臨 “遺囑無效后如何依據贍養情況與繼承權轉贈獲得全部遺產份額” 的核心訴求,律師可從法律定性、證據構建、訴訟代理等方面提供全流程支持:
1. 遺產性質與繼承規則的法律拆解
律師會依據《民法典》繼承編相關規定,結合案件事實進行分層解析:
? 針對涉案房屋的權屬界定:明確該房屋為劉某與袁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劉某去世后,房屋 50% 份額屬于袁某的個人財產,剩余 50% 份額才是劉某的遺產,需在第一順位繼承人(袁某、劉甲、劉乙、劉丙)之間分配,避免劉乙因對遺產范圍認知不清導致訴求偏差。
? 針對視頻遺囑的效力認定:依據《民法典》第 1140 條 “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見證人” 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中對錄像遺囑的形式要求(需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在場見證、記錄遺囑人真實意愿等),明確指出袁某(配偶、繼承人)、劉丙(子女、繼承人)及劉丙配偶(利害關系人)均不符合見證人資格,遺囑因形式要件缺失必然無效,幫助劉乙放棄 “依據遺囑直接繼承” 的錯誤預期,轉向 “法定繼承 + 贍養情況考量” 的維權路徑。
? 針對繼承權轉贈的合法性分析:依據《民法典》及司法實踐,繼承人在遺產處理前可書面放棄繼承,放棄的份額自動歸入遺產池由其他繼承人分配,而非直接 “轉贈” 給特定繼承人。律師會指導劉乙與袁某、劉丙溝通,將 “轉贈意愿” 轉化為合法的 “放棄繼承聲明”,明確袁某、劉丙放棄對劉某遺產份額的繼承,確保該部分份額可由劉乙通過法定繼承獲得,同時提示需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表示,避免因形式不規范導致聲明無效。
1. 關鍵證據的收集與體系化構建
協助劉乙圍繞 “多分遺產” 與 “劉甲少分 / 不分” 的核心訴求,構建完整證據鏈:
? 證明劉乙盡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據:收集劉某生病期間的住院繳費憑證、病歷陪護記錄(標注劉乙簽名)、購藥發票、鄰居或社區出具的書面證言(證明劉乙長期照料劉某起居)、劉某生前與劉乙的聊天記錄 / 通話錄音(體現依賴與感激)等,結合《民法典》第 1130 條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多分” 的規定,強化劉乙的多分權主張。
? 證明劉甲未盡贍養義務的證據:調取劉某住院期間的探視記錄(證明劉甲未到場)、社區居委會 / 村委會的證明(證實劉甲成年后長期失聯)、袁某與劉丙的證言(附書面簽字及公證材料)、劉某生前提及想見劉甲的視頻 / 音頻記錄等,形成 “有贍養能力卻長期不履行義務” 的證據閉環,為法院認定劉甲 “少分或不分” 提供支撐。
? 保障繼承權轉贈的輔助證據:協助袁某、劉丙起草規范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明確放棄對象為劉某的遺產份額、放棄后不參與分配),同步收集袁某、劉丙的身份證明、與劉某的親屬關系證明,確保放棄行為的真實性與合法性;若存在劉甲主張 “袁某、劉丙受脅迫放棄繼承” 的可能,提前固定袁某、劉丙的自愿聲明視頻,防范后續抗辯。
1. 訴訟策略制定與庭審代理
結合案件特點制定精準訴訟策略,最大化實現劉乙權益:
? 起訴階段:代為起草起訴狀,明確訴訟請求為 “依法分割劉某名下房屋的 50% 遺產份額,判決由劉乙繼承全部份額”,同時列明事實與理由:遺囑無效、劉乙盡主要贍養義務、劉甲未盡義務、袁某與劉丙放棄繼承等,并附證據清單及法律依據,確保訴求清晰、依據充分。
? 庭審階段:針對劉甲可能提出的 “自身無贍養能力”“曾通過其他方式盡義務” 等抗辯,通過質證強化劉甲 “有能力卻不履行” 的事實 —— 如要求劉甲提交收入證明、居住證明,若其有穩定收入卻長期失聯,可直接駁斥 “無能力” 主張;針對劉甲對證據的質疑,如否認鄰居證言效力,律師可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通過交叉詢問還原事實。同時,當庭出示袁某、劉丙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明確兩人自愿放棄繼承,進一步縮小遺產分配范圍。
? 調解階段(若適用):若劉甲提出調解意愿,律師可制定 “底線保障 + 靈活協商” 策略 —— 以 “劉乙獲得全部遺產份額” 為底線,允許劉甲通過支付少量補償款換取 “不被認定為不分遺產” 的名義利益,同時在調解協議中明確房屋過戶時間、費用承擔及劉甲的配合義務,避免后續糾紛。
二、針對被告劉甲:厘清責任邊界,降低權益損失
劉甲面臨 “因未盡贍養義務可能少分 / 不分遺產” 的風險,律師可從抗辯策略、責任減免、權益止損等方面提供專業支持:
1. 法律風險評估與抗辯路徑梳理
向劉甲全面解讀案件法律風險與可行抗辯方向:
? 明確核心法律風險:依據《民法典》第 1130 條,若法院認定劉甲 “有贍養能力卻未盡贍養義務”,必然面臨 “少分或不分” 遺產的后果,結合房屋價值及劉甲的法定份額(若按四人平均分配約占 12.5%),潛在財產損失顯著。同時提示,袁某與劉丙放棄繼承后,若劉甲被認定不分遺產,將徹底喪失對房屋的權益。
? 梳理合法抗辯理由:若劉甲確有客觀困難(如長期患病、無收入來源),可主張 “無贍養能力”,需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的病歷、低保證明、社區出具的生活困難證明等,依據 “無能力則無義務” 的原則爭取分配少量份額;若劉甲能提供證據證明 “曾試圖聯系家人但未果”(如快遞退回記錄、通話記錄),可弱化 “故意不履行義務” 的主觀惡性,降低 “不分遺產” 的概率;對劉乙提交的 “盡贍養義務證據” 提出質證意見,如指出陪護記錄不完整、證人與劉乙存在利害關系等,削弱其多分依據。
1. 證據組織與質證策略制定
協助劉甲收集抗辯證據,針對性削弱對方主張:
? 反駁 “有贍養能力” 的證據:收集勞動合同(證明收入微薄)、重疾診斷書、家庭負擔證明(如需撫養未成年子女、贍養其他老人)等,證明自身客觀上無充足能力履行贍養義務,并非主觀惡意規避。
? 質疑對方證據效力的材料:調取劉乙提交的證人證言背景資料(如證人與劉乙為同事),主張證言傾向性強;申請法院核實劉乙提交的陪護記錄真實性(如與醫院監控比對),指出可能存在的偽造或夸大情況。
? 彌補自身舉證短板的方案:若劉甲無法提供直接證據,律師可申請法院調查取證,如調取劉甲的銀行流水(證明無多余資金贍養)、查詢劉甲與劉某的通訊記錄(證明曾嘗試聯系),最大限度還原客觀情況。
1. 協商調解與權益止損方案
從降低損失角度出發,為劉甲制定務實的糾紛解決策略:
? 調解優先策略:若劉甲確實存在未盡義務的事實,律師會建議其主動與劉乙協商,通過承認過錯、支付一定經濟補償(如房屋價值的 5%-10%)換取劉乙同意分配少量份額,避免 “不分遺產” 的最壞結果;同時協助起草調解協議,明確補償款支付時間與遺產份額比例,確保權利義務對等。
? 訴訟止損技巧:若調解不成,庭審中避免否認基本事實(如長期失聯),轉而強調 “主觀意愿與客觀困難”,如陳述 “因工作調動與家庭變故導致失聯,并非不愿贍養”,爭取法官酌情分配少量份額;若法院判決劉甲不分遺產,律師會評估上訴可能性,若存在證據瑕疵(如劉乙證據不足)可建議上訴,若無則指導劉甲接受判決,避免增加訴訟成本。
三、針對其他繼承人(袁某、劉丙):規范權利行使,規避法律風險
袁某與劉丙面臨 “放棄繼承的合法性” 與 “避免后續追責” 的需求,律師可提供針對性法律支持:
1. 放棄繼承權的規范操作指導
依據《民法典》及司法解釋,明確放棄繼承的法定要求:需在遺產處理前作出、以書面形式向遺產管理人或其他繼承人表示、不得附加條件。律師會為袁某、劉丙起草標準化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明確放棄范圍(僅針對劉某名下房屋的 50% 遺產份額,不涉及袁某自身的 50% 份額)、放棄方式(自愿放棄,無脅迫或欺詐)、法律后果(放棄后不參與該部分遺產的分配),并指導兩人簽字、按手印,必要時辦理公證以增強效力,避免因聲明內容模糊導致 “放棄無效” 或 “被認定為放棄自身財產” 的風險。
2. 證言出具與訴訟參與的風險防范
作為案件關鍵證人,律師會指導袁某、劉丙規范作證:
? 證言內容需客觀真實,明確陳述 “劉甲長期失聯、未照料劉某”“劉乙長期陪護” 等核心事實,避免使用 “大概”“可能” 等模糊表述,同時注明自身與當事人的關系,確保證言可信度;
? 庭審作證時遵守法定程序,針對對方律師的交叉詢問,圍繞 “親身經歷的事實” 回答,不猜測、不夸大,若遇誘導性提問可拒絕回答或向法官說明,防范因證言瑕疵影響案件走向。
1. 后續權益保障與糾紛規避
提示袁某關注自身財產權益:明確房屋 50% 的份額屬于袁某個人所有,與劉某的遺產份額無關,若后續涉及房屋處置(如出售、過戶),需區分 “個人份額” 與 “繼承份額”,避免因混同導致權益受損;同時告知袁某、劉丙,放棄繼承后無需承擔與該遺產相關的債務(若劉某存在債務),但需確保放棄行為不存在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防范后續被債權人追責。
四、在案件整體處理中:推動糾紛化解,保障程序公正
無論代表哪一方當事人,律師均能在案件全流程中發揮專業協調與風險把控作用:
1. 前置協商的促成與方案設計
在訴訟前,律師可作為中立第三方或當事人代理人,組織各方開展協商:針對劉乙的繼承需求、劉甲的止損訴求、袁某與劉丙的放棄意愿,設計 “劉乙獲得全部遺產份額 + 劉甲自愿放棄主張 + 袁某保留個人份額” 的一攬子方案,明確房屋過戶流程、稅費承擔、后續使用安排等細節,避免進入訴訟程序增加時間與經濟成本。
2. 法律文書的起草與合規性審查
訴訟階段,代為起草起訴狀、答辯狀、放棄繼承權聲明書、證據清單等法律文書,確保內容合法、表述嚴謹、訴求明確;若各方達成調解,協助審查法院出具的調解書,明確 “遺產份額分配結果”“房屋過戶時間與責任方”“劉甲不得再主張權利” 等核心條款,避免因表述歧義導致后續糾紛(如未明確過戶費用承擔引發爭執)。
3. 判決生效后的權益落地保障
若劉甲拒不履行生效判決(如拒絕配合房屋過戶),律師可協助劉乙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房屋權屬證明、生效判決等材料,提供劉甲的財產線索(如居住地址、聯系方式),跟進執行進度,確保房屋順利過戶至劉乙名下;針對過戶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行政手續問題(如需要袁某配合簽字),提供法律咨詢與流程指導,保障繼承權益最終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