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鐘某某因病失去勞動能力和經濟來源,老伴也已離世,雖育有三子,卻因贍養費分擔和日常照料等問題產生分歧。庭審中,承辦法官汪波發現矛盾根源在于兄弟積怨,遂結合案情進行法治宣講與家風教育,最終三被告與原告達成調解協議。
一、核心爭議的法律定性:贍養義務不打折扣,積怨不能對抗法定責任
(一)原告的贍養權益:因病失能是義務觸發的關鍵
法定條件的滿足: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本案中,鐘某某因病失去勞動能力且無經濟來源,同時老伴離世無配偶照料,完全符合 “需贍養” 的法定條件,三子的贍養義務具有強制性,不因 “兄弟積怨” 而免除。
權益的雙重指向:鐘某某的訴求不僅是 “贍養費分擔”,還包括 “日常照料”,這符合《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 的規定,即贍養義務是 “經濟 + 照料 + 精神” 的三重責任,而非僅支付費用。
(二)三子的抗辯無效性:積怨不能成為拒養理由
義務的平等性:三子作為同一順序贍養人,對鐘某某負有同等的贍養責任,不能因 “過往矛盾”(如財產分配不均、兄弟間恩怨)相互推諉。即使存在積怨,也需在履行贍養義務的前提下,通過其他途徑(如家庭調解、分家析產訴訟)解決,而非以 “不贍養” 對抗。
責任的不可分割性:即使兄弟間對贍養方式、金額有分歧,也需共同協商出可行方案,而非放任老人無人照料。法院調解的核心,正是打破 “以怨拒養” 的僵局,將法定責任轉化為具體可執行的協議。
二、調解破局的核心邏輯:先解 “心結” 再定 “方案”,法治與家風雙管齊下
(一)矛盾根源的精準破解:抓住 “積怨” 這一關鍵變量
承辦法官汪波先厘清 “贍養糾紛” 表象下的 “兄弟積怨” 本質,避免陷入 “只談錢、不談情” 的調解誤區:
傾聽與共情:通過巡回審判的現場場景(貼近老人生活環境),讓三子在熟悉的氛圍中放下抵觸,法官逐一傾聽各方訴求(如某子認為 “老人偏心老大,不該平等出錢”“自己經濟困難,無力多承擔”),梳理積怨的具體成因(如過往財產分配、照料付出差異)。
法治宣講破誤區:針對 “積怨拒養” 的錯誤認知,法官明確告知《民法典》《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 “贍養義務法定” 的規定,強調 “即使老人曾有偏心,子女也不能免除贍養責任”,同時說明 “拒不履行贍養義務可能面臨的法律后果”(如被起訴后強制執行、列入失信名單),以法律權威壓減抵觸情緒。
(二)調解方案的務實設計:兼顧 “責任公平” 與 “實際能力”
贍養費的階梯化分擔:
結合三子的經濟能力(如收入水平、家庭負擔)確定不同比例:若長子經商收入高、幼子打零工收入低,可約定長子每月支付 1500 元、次子 1200 元、幼子 800 元,而非 “一刀切” 平等分擔,避免因 “無力承擔” 導致協議履行困難。
明確贍養費的用途與支付方式:約定 “每月 5 日前轉賬至老人指定賬戶”,且需覆蓋老人的醫療費(憑票據報銷,三子均攤)、生活費(如每月 2000 元用于日常開支),確保款項用在實處。
日常照料的輪值化安排:
考慮到老人需日常照料,設計 “輪流照料 + 補貼” 方案:如三子每月輪流接老人回家居住,輪到某子照料時,可減免當月部分贍養費(如照料期間僅支付 50%);若某子因工作無法親自照料,可協商由其他兄弟代勞,再支付相應的代照料費用(如每月支付 1000 元代勞費)。
引入第三方監督:約定由村委會或社區網格員定期回訪,監督照料情況與贍養費支付,避免 “協議簽了卻不執行”,同時為老人提供后續維權的便捷途徑。
(三)家風教育的情感助攻:喚醒親情責任
場景化引導:巡回審判現場可邀請鄰里、親屬在場,通過 “老人過往撫養三子的艱辛回憶”(如法官引導老人講述 “當年怎么辛苦供孩子讀書”),讓三子重溫親情,弱化積怨帶來的對立情緒。
案例警示與正向激勵:法官可結合類似 “因拒養被判刑” 的案例,說明 “不贍養的法律代價”,同時提及 “孝子受社區表彰” 的正向事例,引導三子從 “被動履行” 轉向 “主動承擔”,明白贍養不僅是法律義務,更是家風傳承的責任。
三、類案調解的實操指引:從 “定紛” 到 “止爭” 的全流程
(一)調解前的準備:摸清情況,打有準備的仗
信息摸排:
了解老人的實際需求:如是否有固定住所、醫療費每月大概多少、日常照料需要哪些幫助(如做飯、就醫陪同);
掌握子女的具體情況:各子女的收入、職業、家庭負擔(如是否有未成年子女、房貸)、積怨的具體事件,避免調解時 “信息不對稱”。
場景選擇:優先選擇巡回審判(如老人家中、社區調解室),避免讓行動不便的老人奔波,同時熟悉的環境能減少子女的抵觸,更易達成調解。
(二)調解中的技巧:剛柔并濟,循序漸進
先 “冷處理” 再 “熱溝通”:若調解初期三子情緒激動、相互指責,法官可先暫停 “談方案”,轉而宣講贍養法律規定,明確 “義務必須履行” 的底線,待情緒平復后,再引導協商具體細節,避免在沖突高峰時定方案。
分階段推進:
第一階段:統一 “必須贍養” 的共識,讓三子認可 “拒養違法”;
第二階段:協商 “經濟供養” 方案,結合經濟能力定金額、支付方式;
第三階段:確定 “生活照料” 計劃,明確輪值、代勞、監督細節;
第四階段:補充 “精神慰藉” 約定,如每月至少探望 2 次、節假日陪伴,讓贍養更有溫度。
(三)調解后的保障:確保協議落地,避免二次糾紛
協議的書面化與可執行性:
調解協議需明確 “時間、金額、方式、責任”:如 “長子每月 5 日前支付贍養費 1500 元至中國銀行卡(卡號 XXX),202X 年 X 月起執行;202X 年 X 月由次子接老人居住照料,期間減免 50% 贍養費”,避免模糊表述(如 “適當支付”“盡量照料”)。
約定違約責任:如 “某子逾期支付贍養費,按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拒不照料的,需額外支付每月 2000 元代照料費”,增加違約成本。
后續跟進:
由社區、村委會建立 “贍養跟蹤檔案”,每月回訪老人,確認贍養費到賬、照料落實情況;
若某子未履行協議,法官可及時介入督促(如電話提醒、組織二次調解),避免老人再次起訴,真正實現 “案結事了”。
四、類案誤區澄清與特殊提醒
(一)常見誤區糾正
誤區 1:“經濟困難就可以不贍養”
糾正:經濟困難可申請 “減少贍養費金額”(需提供失業證明、低保證明),但不能 “完全不贍養”。可通過 “以照料代費用”(如多承擔日常照料,少支付或不支付贍養費)履行義務,而非直接拒養。
誤區 2:“老人有存款,就不用給贍養費”
糾正:若老人存款不足以覆蓋醫療、生活開支,子女仍需支付贍養費。只有當老人存款充足、能滿足自身需求時,子女才可主張 “暫不支付”,但仍需履行照料義務。
(二)特殊群體的額外保障
失能 / 半失能老人:調解時需重點明確 “照料責任”,可引入專業護理機構(如約定由子女共同出資請護工),或優先選擇有照料能力的子女承擔主要照料責任,其他子女支付相應補貼。
無配偶 / 獨居老人:除經濟與照料外,需在協議中加入 “精神慰藉” 條款(如每周電話問候、每月探望),同時指定 “緊急聯系人”(如某子負責老人就醫時的溝通對接),避免老人陷入 “無人管” 的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