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我把房子給了他,他也承諾會自己償還債務,憑什么現在還要我還房貸?你和小東簽訂的擔保協議償還了房貸,你們依法應當返還.沙與小東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按揭貸款購買了一套房屋,某房產公司為兩人的按揭貸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2023年5月,小沙與小東感情破裂,經法院調解,達成離婚調解協議,小沙自愿放棄房屋所有權,房屋歸小東所有,小東承諾自愿承擔剩余債務。
離婚后,因小東逾期未償還房貸,某房產公司依照擔保協議向銀行承擔了連帶還款責任,代小東、小沙償還了2024年6月至7月的逾期房貸。此后,因追討代償款無果,某房產公司將小東和小沙訴至仙桃法院。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周濤深知作出一紙判決容易,但要達到“案結事了”的效果,還需實質化解糾紛,遂在征得雙方同意后,迅速開展先行調解工作。
“小沙,你先別急,咱們慢慢捋。你和小東的離婚協議雖不能直接對抗房產公司,但小東作為房屋實際所有人,也是離婚協議里約定的債務承擔者,從情理和法理上,這筆錢最終都該由他來承擔,咱們一起幫你把這個理說清楚?!?/span>
“小東,你們離婚協議里寫明房屋歸你、債務也由你承擔,這既是你們的約定,也是你作為房屋受益人的責任。現在房產公司替你還了錢,你要是一直拖著不還,不僅要承擔更多利息,還會影響你的征信,以后貸款、辦事都會受影響。”
周濤安撫好小沙、小東的情緒后,通過“背對背”調解方式向雙方耐心釋法明理,讓他們明晰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法官,我要是現在把錢還了,房產公司能撤訴嗎?小沙那邊不會再受牽連了吧?”
“只要您能一次性還清代償款,我們馬上撤訴?!?/span>
最終,經過多輪溝通,小東當場一次性向某房產公司償還了全部欠款,某房產公司撤回起訴。該案糾紛圓滿化解。
一、案件核心法律關系梳理 (一)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性質 根據《民法典》第 1064 條,小沙與小東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按揭購房,該房貸屬于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即便離婚時約定債務由小東單獨承擔,也不改變該債務最初的夫妻共同債務屬性。這是房產公司有權將兩人共同訴至法院的核心法律基礎。 (二)離婚協議的效力邊界 內部效力:離婚調解協議中 “房屋歸小東所有,剩余債務由小東承擔” 的約定,對小沙與小東具有法律約束力。若小東未按約定償債,小沙在承擔責任后,可依據該協議向小東追償(《民法典》第 557 條)。 外部對抗性限制:該協議僅約束夫妻雙方,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的房產公司)。因為房產公司在提供擔保時,基于小沙與小東的夫妻關系及共同購房事實,形成了對兩人共同償債能力的信賴,這種信賴受法律保護。 二、房產公司的追償權依據與行使條件 (一)追償權的法律來源 擔保合同約定:房產公司與小沙、小東簽訂的擔保協議中,明確約定房產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擔保。根據《民法典》第 692 條,當債務人(小沙、小東)未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銀行)有權請求擔保人(房產公司)承擔擔保責任。 法定追償權:房產公司代小沙、小東償還逾期房貸后,即取得對債務人的法定追償權(《民法典》第 700 條)。此時,房產公司的法律地位從 “擔保人” 轉化為 “債權人”,有權要求小沙、小東返還代償款項。 (二)追償權的行使條件 本案中,房產公司的追償權符合以下全部條件: 已實際履行擔保責任:房產公司向銀行支付了 2024 年 6 月至 7 月的逾期房貸,有銀行收款憑證等證據佐證; 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小東逾期未還房貸,構成違約; 追償范圍明確:追償金額限于房產公司實際代償的款項(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等,以擔保協議約定為準)。 三、調解策略的法律邏輯與實踐效果 (一)“背對背” 調解的針對性運用 化解小沙的認知誤區:小沙認為 “離婚協議約定債務歸小東,自己無需擔責”,法官首先明確告知其 “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外部債權人” 的法律規定,同時強調 “小沙承擔責任后可向小東追償”,消除其對 “最終擔責” 的擔憂,穩定其情緒。 促使小東主動履約:法官從 “利益受損” 角度向小東釋法 —— 若拒不償還,不僅需承擔更多利息(根據《民法典》第 676 條,逾期還款需支付逾期利息),還會影響個人征信,進而影響后續貸款、購房等重大民事活動,擊中其核心顧慮,推動其主動履行義務。 (二)調解方案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平衡 最終達成的 “小東一次性償還代償款,房產公司撤訴” 方案,既符合法律規定,又兼顧各方利益: 對房產公司:快速收回代償款項,避免后續執行程序的時間成本; 對小沙:無需承擔代償責任,徹底擺脫糾紛牽連; 對小東:以一次性還款換取撤訴,避免訴訟記錄對征信的進一步影響,同時履行了離婚協議中的債務承擔義務,避免因違約再次引發與小沙的糾紛。 四、此類糾紛的風險防范與法律建議 (一)離婚時共同債務處理的注意事項 明確債務承擔的外部告知義務:若夫妻雙方約定共同債務由一方承擔,應及時書面告知債權人(如銀行、擔保人),并爭取債權人同意。若債權人不同意,該約定僅內部有效,另一方仍可能被追責; 留存債務清償證據:承擔債務的一方,需保留還款憑證、銀行流水等證據,以便后續若出現代償情況,可依據離婚協議向另一方追償; 優先解決擔保責任問題:若存在第三方擔保,離婚時應與擔保方協商,明確擔保責任的后續承擔方式,避免因債務人違約導致擔保人追責,引發新的糾紛。 (二)擔保人追償權的行使建議 及時固定證據:代償后,需立即收集代償憑證、擔保協議、債務人違約證據(如逾期還款記錄)等,為后續追償(包括協商、訴訟)提供充分依據; 優先選擇調解方式:如本案所示,調解可快速化解糾紛,避免 “判決后執行難” 問題,同時減少各方的時間、精力成本; 明確追償范圍:追償金額應嚴格限于實際代償的款項及合理費用(如催收費用),不得超出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范圍,避免因過度追償導致自身權益受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