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長期家暴與致命沖突的爆發
曹某某(女,26 歲,石家莊某公司職員)與劉某某(男,27 歲,個體工商戶)于 2020 年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女(案發時 4 歲)。據曹某某供述,婚后初期劉某某便因性格暴躁頻繁對其實施辱罵、推搡,2023 年起家暴升級為毆打,曾多次致其軟組織挫傷,但因顧及女兒年幼一直隱忍未報警。
2024 年 5 月 20 日晚,矛盾埋下導火索:曹某某下班后與女伴王某聚餐,期間多次接到劉某某的視頻查崗電話,劉某某因懷疑妻子 “與他人約會” 心生不滿。當晚 10 點至 12 點半,劉某某與朋友聚餐飲用 5 瓶啤酒后,由代駕送回家中。5 月 21 日凌晨 1 點左右,劉某某對剛入睡的曹某某實施毆打,質問其聚餐細節,并用家中 20 厘米長的切肉刀杵在曹某某臉前,威脅 “不找王某對質就弄死你”。
凌晨 1 點 51 分,劉某某的三姨、三姨父應劉母召喚到場勸架,目睹劉某某持刀質問曹某某,但未有效制止。隨后劉某某強行拖拽曹某某下樓,在單元門口持續踢踹、推搡,并持刀脅迫其上車,駕車前往王某住處對質 —— 此時 4 歲女兒被劉某某強行帶在車上,全程目睹家暴過程。
二、核心爭議焦點:故意殺人罪認定與防衛性質的博弈
1. 行為定性爭議:故意殺人還是避險過當?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曹某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間接故意),核心依據有三:一是行車記錄儀顯示,曹某某明知劉某某扒在引擎蓋上,仍加速行駛并大幅轉動方向盤,主觀上對劉某某的死亡持 “放任態度”;二是事故發生時,劉某某的毆打行為已暫時停止,不存在 “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要件;三是曹某某在不熟悉路況的情況下超速行駛,未采取剎車等避險措施,客觀上造成了劉某某肝、腎等多發器官破裂死亡的后果。最終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 11 年,并賠償 5.4 萬余元。
曹某某及其辯護律師堅決否認 “殺人故意”,主張行為屬于 “家暴情境下的緊急避險”,核心理由包括:一是案發前劉某某持續實施持刀威脅、毆打,導致其閉合性腹部損傷、肋骨骨折、鼓膜穿孔(有醫院病歷佐證),逃離時仍面臨現實危險;二是啟動車輛的唯一目的是 “帶女兒逃離施暴現場”,轉動方向盤是因劉某某遮擋視線導致恐慌,并非意圖甩落對方;三是事故發生后其因驚嚇出現記憶力缺失,無法回憶細節,符合創傷后應激反應特征。
2. 關鍵情節爭議:“女兒目睹家暴” 的法律意義
用戶提及的 “女兒在車上吐血、衣服被撕碎” 細節,結合監控與供述可還原為:在劉某某駕車前往王某住處途中,4 歲女兒因目睹父親持刀威脅母親、撕扯母親衣物,受到極度驚嚇引發劇烈嘔吐(“探著頭吐血” 實為嘔吐物帶血絲),衣服被嘔吐物與撕扯動作弄臟破損。劉某某父親在庭審中觀看該段監控時情緒崩潰,印證了場景的慘烈程度。
這一情節成為二審核心爭議點之一:
3. 證據鏈爭議:家暴持續性與主觀故意的證明
曹某某 2023 年至 2024 年的 5 份醫院就診記錄,顯示多次因 “外力擊打致軟組織損傷” 就診;
小區監控錄像(2024 年 5 月 21 日凌晨 2 點 08 分):清晰記錄劉某某在車旁持刀踢踹曹某某、撕扯其衣物的畫面;
行車記錄儀片段:2 點 36 分曹某某將頭探出窗外嘔吐(自述因被毆打導致),2 點 55 分劉某某拖拽曹某某至車尾撕壞其衣褲的影像;
女兒的心理評估報告:顯示事故后出現夜驚、回避與男性接觸等創傷后應激障礙癥狀,佐證其目睹家暴的事實。
對就診記錄關聯性提出質疑,認為 “無法證明系劉某某毆打所致”;主張監控僅能證明 “爭執與輕微暴力”,不能證實 “劉某某有殺人意圖”;強調曹某某 “轉動方向盤、超速行駛” 的主動行為,足以印證其 “放任死亡結果” 的主觀故意。
三、審理過程:一審裁判邏輯與二審庭審焦點
1. 一審:聚焦 “行為獨立性” 的定罪思路
一審法院在審理中,將事件切割為 “家暴階段” 與 “駕車階段”,核心采納三項認定:
家暴中斷論:認為劉某某在曹某某啟動車輛時已停止毆打,趴在引擎蓋的行為屬于 “阻攔逃離”,而非 “正在進行的家暴”,故排除正當防衛適用;
故意推定論:依據 “明知他人扒車仍加速甩方向盤” 的客觀行為,推定曹某某主觀上具有 “間接故意”;
過錯考量有限:雖認定劉某某 “對案件發生有過錯”,但僅作為從輕處罰情節,未影響罪名認定。
2. 二審:圍繞 “家暴持續性” 的辯護突破
2025 年 10 月 31 日,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本案,庭審持續 8 小時未當庭宣判,核心焦點集中在三點:
家暴是否 “正在進行”:辯護律師主張,劉某某持刀脅迫、拖拽上車、途中持續威脅的行為,構成 “持續性家暴”,并非一審認定的 “中斷狀態”;其扒車阻攔的行為是家暴的延伸,曹某某仍面臨現實人身危險;
緊急避險的適用空間:結合 “女兒在車上受驚嚇” 的情節,主張曹某某的行為符合《刑法》第二十一條 “為保護本人與他人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的要件,雖造成損害但應認定為避險過當,而非故意犯罪;
主觀故意的證據反駁:提交曹某某案發前的心理咨詢記錄(顯示因長期家暴患有焦慮癥),主張其 “超速、轉方向盤” 系恐慌狀態下的本能反應,而非 “放任死亡” 的故意行為。
庭審中,曹某某因時隔 530 多天首次見到家人情緒激動,多次因身體不適要求休息;其母親當庭提交鄰居證言,證明 “曾多次聽到劉家傳來打罵聲與孩子哭聲”,進一步佐證長期家暴事實。
四、案件延伸:家暴案件中的司法認定困境與參照意義
1. 與尤銀平案的核心差異與共性
2. 司法實踐的關鍵爭議點
目前本案的核心分歧在于對《反家庭暴力法》與刑法防衛條款的銜接理解:一審法院側重 “行為即時性”,要求家暴必須 “正在實施” 才能構成防衛前提;辯護方則主張應結合 “長期家暴形成的恐懼心理”,認定受害者的避險行為具有合理性 —— 這一爭議直接關系到對家暴受害者 “期待可能性” 的判斷(即能否期待受害者在極度恐懼中采取更溫和的避險措施)。
五、后續進展與法律影響
二審尚未宣判,但此案已引發對 “家暴語境下防衛認定標準” 的廣泛討論:
證據層面:若法院采納 “女兒目睹家暴構成緊急避險誘因” 的主張,可能成為同類案件中首次將未成年子女創傷納入防衛考量的典型案例;
法律層面:或將推動司法機關出臺更明確的指導意見,細化 “持續性家暴中防衛行為” 的認定標準,避免機械割裂 “家暴歷史與即時沖突” 的關聯性;
社會層面:進一步強化 “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屬受害人” 的認知,促使相關部門在處理家暴案件時同步關注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干預與權益保護。
律師的核心任務是通過法律論證與事實梳理,打破控方的定性邏輯,為曹某爭取更有利的法律評價,這也是本案辯護的關鍵突破口。
一、刑事辯護核心:突破 “故意殺人” 定性,重構行為法律屬性
針對一審 “故意殺人罪” 的定罪,律師的核心任務是通過法律論證與事實梳理,打破控方的定性邏輯,為曹某爭取更有利的法律評價,這也是本案辯護的關鍵突破口。
1. 挑戰 “間接故意” 認定,主張 “無殺人意圖”
律師需圍繞 “曹某是否放任劉某某死亡” 展開舉證與辯論。結合行車記錄儀片段(如曹某駕車時的慌亂操作、多次試圖避讓的軌跡)、案發后曹某的即時反應(如報警、呼叫救護車的行為,若有),以及心理咨詢記錄(證明其因長期家暴存在焦慮癥,案發時處于恐慌狀態),論證曹某的行為是 “本能避險” 而非 “故意放任”。例如,可指出 “加速、轉動方向盤” 是因劉某某扒車遮擋視線,導致曹某無法判斷路況,屬于 “認知混亂下的錯誤操作”,而非 “意圖甩落劉某某”,直接否定一審 “間接故意” 的推定。
援引《刑法》第十四條關于 “故意犯罪” 的規定,強調 “間接故意需以‘明知可能發生危害結果且放任該結果’為要件”。律師可主張,曹某的核心目的是 “帶女兒逃離家暴現場”,對 “劉某某死亡” 這一結果既無預見可能性(因極度恐慌無法理性判斷風險),更無放任意愿,不符合故意犯罪的主觀要件。
2. 主張 “緊急避險” 或 “防衛過當”,爭取定性降級
這是本案辯護的核心方向之一。律師需緊扣《刑法》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 的構成要件(存在現實危險、為保護合法權益、未超過必要限度)展開:
現實危險的證明:結合劉某某持刀威脅、持續毆打(醫院就診記錄、小區監控)、將 4 歲女兒置于危險環境(女兒心理評估報告)的事實,論證曹某啟動車輛時仍面臨 “自身與女兒的人身安全威脅”,且該威脅具有 “緊迫性”(劉某某明確表示 “不找王某對質就弄死你”,且此前有暴力前科);
避險意圖的明確:通過曹某的供述、行車記錄儀中 “優先保護女兒” 的行為(如將女兒抱在后排、多次安撫的語音),證明其行為是 “為保護本人與女兒的合法權益”,而非 “報復或傷害劉某某”;
必要限度的考量:即使認可 “造成劉某某死亡” 的損害結果,律師可主張 “該結果小于‘曹某與女兒可能遭受的進一步家暴傷害’”(如劉某某持刀可能實施的重傷、殺害行為),符合 “緊急避險未超過必要限度” 的要求,或退一步主張 “即使超過限度,也應認定為避險過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若 “緊急避險” 的主張不被法院采納,律師可退而求其次,主張 “防衛過當”。需論證劉某某的 “扒車阻攔” 行為是 “家暴的延伸”,屬于 “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打破一審 “家暴中斷論”):
3. 強化 “劉某某過錯”,影響量刑考量
律師需系統梳理劉某某的過錯行為,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促使法院在量刑時大幅從輕:
長期家暴的證據整合:將曹某 2023-2024 年的 5 份醫院就診記錄、鄰居證言(證明長期聽到打罵聲)、女兒心理評估報告(因目睹家暴出現創傷)串聯,證明劉某某的家暴具有 “持續性、嚴重性”,是引發本案的根本原因;
案發時的過錯放大:強調劉某某 “酒后施暴”“持刀威脅”“將未成年子女置于危險環境” 的行為,不僅違反《反家庭暴力法》,更涉嫌故意傷害、虐待等違法犯罪,其過錯遠大于曹某的避險行為;
法律依據的援引: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主張 “對于因被害人過錯引發的犯罪,應根據過錯程度酌情從寬處罰”,結合本案劉某某的重大過錯,請求法院對曹某減輕量刑(如從 11 年有期徒刑降至 3-10 年,甚至更低)。
二、證據策略:構建 “家暴 - 避險” 證據鏈,打破控方證據邏輯
證據是辯護的基礎。針對控方 “曹某故意殺人” 的證據體系(如行車記錄儀中的操作、無報警記錄等),律師需通過證據收集、質證與重組,構建有利于曹某的證據鏈,削弱控方證據的證明力。
1. 補強 “家暴事實” 證據,填補一審舉證短板
一審中曹某因 “未報警留存記錄” 導致家暴證據不足,律師需在二審階段針對性補充:
證人證言的挖掘:聯系曾目睹劉某某家暴的鄰居、曹某的親友(如聚餐的女伴王某,可證明劉某某案發前的猜忌與威脅)、劉某某的親屬(如勸架的三姨、三姨父,可證實其持刀質問的事實)出庭作證,或獲取書面證言,強化家暴的真實性;
電子證據的恢復:申請法院調取劉某某與曹某的微信、短信聊天記錄(如劉某某此前的威脅信息)、通話錄音(如家暴后曹某向他人求助的錄音),若手機數據已刪除,可委托專業機構進行數據恢復;
專家意見的引入:申請法醫或心理學專家出具意見,結合曹某的傷情(如鼓膜穿孔、肋骨骨折)判斷損傷成因,證明符合 “家暴所致”;結合女兒的創傷癥狀,佐證家暴場景的慘烈程度,間接支持曹某的避險必要性。
2. 針對控方證據的質證,削弱其證明力
控方可能以 “曹某加速、轉方向盤” 為由主張其故意,律師需從技術與事實角度反駁:
操作合理性解釋:申請交通領域專家出庭,分析行車記錄儀中的車速、轉向角度,論證 “該操作符合‘前方有障礙物(劉某某扒車)時的慌亂反應’”,而非 “故意危險駕駛”;
視線遮擋的影響:結合車輛結構(如引擎蓋扒人對駕駛員視線的遮擋范圍),主張曹某當時無法準確判斷劉某某的位置,操作失誤是 “客觀條件限制” 而非 “主觀故意”;
控方可能以 “曹某案發后未及時報警” 質疑其陳述真實性,律師需解釋 “家暴受害者的報警困境”—— 長期家暴導致曹某對警方存在恐懼(如擔心報警后遭劉某某報復),且案發后因驚嚇出現記憶力缺失,無法即時報警,該行為符合家暴受害者的普遍心理,不能作為否定其陳述的依據。
3. 證據鏈的重組與呈現:強化 “家暴 - 避險” 的關聯性
律師需將分散的證據(家暴證據、避險行為證據、過錯證據)整合為邏輯閉環,讓法院清晰看到 “曹某的行為是家暴下的必然反應”:
三、程序權益保障:守護曹某在訴訟全流程中的合法權利
除實體辯護外,律師還需關注程序正義,確保曹某的訴訟權利得到充分行使,避免因程序瑕疵影響案件結果。
1. 庭審前:申請證據調取與程序異議
針對曹某無法自行獲取的證據(如劉某某的銀行流水、通話記錄,可證明其家暴后的資金往來或威脅行為;小區監控的完整錄像,可能包含更多家暴畫面),律師需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向法院提交《調查取證申請書》,確保關鍵證據不遺漏;
若發現一審法院存在 “可能影響公正審判” 的情形(如與控方存在關聯、對家暴案件有刻板裁判傾向),律師可在二審階段提出管轄異議或回避申請,保障審判的公正性;
結合曹某的身體狀況(因長期家暴與羈押出現健康問題)、家庭情況(4 歲女兒需照顧,若有其他親屬無法監護),律師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申請取保候審或變更為監視居住,減少羈押對曹某的身心傷害。
2. 庭審中:保障質證與陳述權利
針對控方出示的證據(如法醫鑒定意見、證人證言),律師需逐項質證,重點質疑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與合法性。例如,對 “劉某某死亡原因的鑒定意見”,可質疑 “是否考慮了劉某某自身飲酒(5 瓶啤酒)對身體的影響”;對控方證人(如劉某某的親屬)的證言,可指出其與劉某某存在利害關系,證言可信度低;
庭審中,律師需協助曹某清晰陳述案件事實,避免因緊張或情緒激動遺漏關鍵細節(如劉某某威脅的具體內容、自己當時的心理狀態)。若曹某出現身體不適(如本案中 “多次因身體不適要求休息”),律師需及時向法庭申請休庭,確保其能在狀態良好時參與庭審;
律師的法庭辯論需圍繞 “定性爭議”“證據采信”“量刑建議” 展開,語言需簡潔有力,重點突出。例如,可總結 “本案的核心是‘家暴受害者的求生行為是否應被認定為故意殺人’”,結合法律規定與類似案例(如其他家暴防衛案件的裁判結果),強化 “曹某無殺人意圖,應從輕處罰” 的主張。
3. 庭審后:提交辯護詞與跟進案件進展
庭審結束后,律師需在法定時限內提交書面辯護詞,將庭審中的辯論觀點系統化、條理化,補充庭審中未充分展開的論據(如更多類似案例的裁判要旨、學者對 “家暴防衛” 的理論觀點),進一步影響法官的裁判思路;
定期與承辦法官溝通,了解案件的審理進度與法官的傾向性意見,若發現法官對某一證據或法律問題存在誤解,可提交補充辯護意見或法律意見書,確保辯護觀點被充分考量。
四、關聯權益延伸:超越刑事辯護,保障曹某的后續生活與家庭權益
涉家暴刑事案件的影響往往超出刑事范疇,律師還需關注曹某的民事權益(如子女撫養權、財產分割)與社會支持,幫助其在案件結束后盡快回歸正常生活。 1. 子女撫養權的同步爭取
劉某某死亡后,其親屬可能爭奪 4 歲女兒的撫養權(如劉某某的父母)。律師需協助曹某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原則),向法院提起撫養權訴訟,提交 “女兒長期與曹某共同生活”“女兒因目睹家暴對男性存在恐懼(心理評估報告)”“曹某有穩定工作與居住條件” 的證據,確保撫養權歸曹某,避免女兒再次陷入不利環境;
若劉某某的親屬在案件審理期間對曹某或女兒實施騷擾、威脅(如要求曹某 “賠償” 或爭奪女兒),律師需協助曹某依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對方接近曹某與女兒,保障其人身安全。
2. 民事賠償的應對與財產處理
劉某某的親屬可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曹某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律師需依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主張 “曹某無過錯,劉某某對案件發生存在重大過錯,應減輕或免除曹某的賠償責任”,并提交劉某某家暴的證據,證明其過錯程度,降低賠償金額;
若曹某與劉某某存在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如房產、存款),律師需協助曹某在刑事案件結束后,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向法院提起離婚后財產分割訴訟,主張 “劉某某因家暴存在過錯,應少分財產”,保障曹某的財產權益。
3. 社會支持資源的對接
長期家暴與刑事訴訟可能給曹某帶來嚴重的心理創傷,律師可協助其對接專業的心理援助機構(如家暴受害者心理輔導中心),提供免費或低價的心理治療;若曹某經濟困難,可協助其申請后續的法律援助(如撫養權訴訟、財產分割訴訟的免費律師);
案件結束后,若曹某面臨就業困難(因有犯罪記錄),律師可協助其對接人社部門或公益組織,獲取就業指導與崗位推薦,幫助其重建生活信心。
五、總結:律師在涉家暴刑事案件中的 “多元角色”
從石家莊曹某案可見,律師在涉家暴刑事案件中絕非 “單純的辯護人”,而是集 “法律論證者”“證據構建者”“權利守護者”“資源鏈接者” 于一體的多元角色:
尤其對于家暴受害者而言,律師的專業幫助不僅能影響案件結果,更能為其提供對抗家暴的勇氣與底氣,推動司法對家暴案件的理性認定,實現 “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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