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婚姻基礎與矛盾爆發根源
于某某與蘇某于 2010 年經朋友介紹相識,2012 年登記結婚,2015 年生育婚生子小孩子。婚后初期雙方感情尚可,但隨著蘇某個體生意規模擴大,應酬增多,雙方溝通逐漸減少,矛盾逐漸顯現。
2023 年起,矛盾全面爆發:一方面,蘇某因生意壓力常在家中情緒失控,多次與于某某發生爭吵,甚至出現推搡、辱罵等行為;另一方面,蘇某對家庭事務參與度極低,小孩子的日常照顧、教育開支均由于某某獨自承擔,蘇某僅偶爾支付部分生活費。2024 年 3 月,蘇某再次因瑣事與于某某發生沖突,動手毆打于某某致其手臂淤青(有醫院診斷證明),于某某不堪忍受,帶小孩子搬至娘家居住,并于 2024 年 4 月向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核心訴求為:1. 判令雙方離婚;2. 婚生子小孩子由自己直接撫養,蘇某每月支付撫養費 2000 元;3.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主要為蘇某名下一輛轎車及存款)。
二、核心爭議焦點:撫養權、撫養費與家庭暴力認定
1. 撫養權歸屬爭議:雙方立場與關鍵分歧
? 于某某的主張依據:于某某認為自己長期與小孩子共同生活,熟悉孩子的生活習慣、學習節奏(小孩子當時 14 歲,就讀初中二年級,學籍地址為于某某娘家所在學區),且自己有穩定工作和居住環境(娘家有獨立住房,自己月收入約 8000 元),能為孩子提供穩定成長條件;同時,蘇某存在家庭暴力行為,若孩子由其撫養,可能影響身心健康。
? 蘇某的抗辯理由:蘇某當庭否認家庭暴力,主張自己生意收入較高(自稱月均收入 2 萬元),能為孩子提供更好的物質條件;同時提出于某某搬至娘家后,居住環境擁擠(娘家為兩居室,同住的還有于某某父母),不利于孩子學習,故要求由自己直接撫養小孩子,無需于某某支付撫養費。
2. 撫養費數額爭議:需求與負擔能力的博弈
于某某主張蘇某每月支付 2000 元撫養費,依據為:小孩子每月學費、課外輔導費約 1500 元,生活費(飲食、衣物等)約 1000 元,醫療及其他開支約 500 元,扣除自己承擔部分后,需蘇某支付 2000 元以覆蓋孩子基本需求。
蘇某則認為該數額過高,主張自己生意存在波動,且需償還生意周轉貸款,僅同意每月支付 1000 元撫養費,同時要求提供孩子開支的詳細票據。
3. 家庭暴力事實認定:證據與否認的對抗
于某某提交了 2024 年 3 月的醫院診斷證明(記載 “手臂軟組織挫傷,符合外力擊打特征”)、小區監控錄像片段(顯示蘇某在單元門口與于某某拉扯)、小孩子的書面證言(陳述 “爸爸經常和媽媽吵架,有一次看到爸爸推媽媽”),擬證明蘇某存在家庭暴力行為。
蘇某對上述證據均不予認可,辯稱醫院診斷證明可能是于某某自己不小心受傷所致,監控錄像僅能證明雙方發生爭執,不能證明存在 “毆打”,小孩子因長期與母親生活,證言存在偏向性,不應采信。
三、審理過程:程序推進與關鍵節點突破
1. 訴前緊急維權: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與裁定
于某某起訴后,擔心蘇某在訴訟期間繼續實施暴力或騷擾,向崔延玲律師提出人身安全保護需求。崔律師迅速協助整理證據(診斷證明、監控錄像、證人證言),于 2024 年 4 月中旬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院經審查認為,于某某提交的證據能夠初步證明蘇某存在家庭暴力行為,且存在繼續侵害的風險,依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作出裁定:禁止蘇某對于某某、小孩子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蘇某騷擾、跟蹤于某某、小孩子。該裁定為后續撫養權爭奪提供了關鍵司法支撐,也讓小孩子的生活暫時脫離風險。
2. 庭審推進與被告缺席的應對
本案原定 2024 年 5 月 10 日開庭審理,蘇某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延期審理。崔律師預判蘇某可能采取 “缺席拖延” 策略,提前協助于某某補充證據:一是向小孩子學校調取了 2023 年至 2024 年的接送記錄(顯示 90% 以上由于某某接送)、班主任證言(證明小孩子近期學習狀態穩定,與母親溝通順暢);二是整理了蘇某 2023 年至 2024 年的微信轉賬記錄(顯示蘇某曾每月向于某某轉賬 2000 元,備注 “浩然生活費”,持續 6 個月,后因矛盾停止),擬證明蘇某此前對 2000 元撫養成本的認可。
2024 年 6 月 5 日第二次開庭,蘇某仍無正當理由缺席。崔律師向法院提交了補充證據清單,并強調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蘇某無正當理由缺席,應視為放棄抗辯權利”。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的規定,決定繼續審理并結合現有證據作出裁判。
3. 財產分割爭議的階段性處理
庭審中,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舉證均存在不足:于某某主張蘇某名下有存款約 20 萬元,但僅能提供蘇某的銀行賬戶號,無法提供流水;蘇某則主張轎車為自己婚前購買(但未提交購車合同),且生意虧損存在債務,要求不分割財產。
崔律師與于某某溝通后,考慮到 “撫養權、離婚” 為核心訴求,財產分割證據不足可能導致案件拖延,建議暫不處理財產分割問題,待證據充分后另行主張。于某某采納該建議,向法院申請撤回財產分割訴求,法院予以準許,確保案件聚焦核心爭議,避免不必要的程序延誤。
四、判決結果:基于證據與法律原則的裁判
2024 年 7 月 15 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核心內容如下:
1. 準予于某某與蘇某離婚;
2. 婚生子小孩子由于某某直接撫養,蘇某自 2024 年 8 月起,每月 10 日前向于某某支付撫養費 2000 元,直至小孩子年滿 18 周歲止;
3. 駁回雙方其他訴訟請求(因于某某撤回財產分割訴求)。
判決書中,法院對關鍵爭議的認定理由明確:
? 撫養權歸屬: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原則,小孩子長期與于某某共同生活,生活學習穩定,且蘇某存在家庭暴力行為(人身安全保護令已確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故支持于某某的撫養權主張;同時,小孩子年滿 14 周歲,其書面證言表達了 “愿意跟隨母親生活” 的意愿,法院予以尊重。
? 撫養費數額: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四十九條,結合北京地區生活水平、小孩子實際開支(學費、生活費等),以及蘇某此前每月支付 2000 元生活費的記錄,認定 2000 元撫養費數額合理,蘇某主張的 “收入波動、債務壓力” 無充分證據證明,不予采信。
五、判決生效后的后續執行與風險防范
判決生效后,崔律師繼續為于某某提供后續服務:
1. 撫養費支付的監督:協助于某某建立 “撫養費支付臺賬”,記錄蘇某每月支付情況,提醒其留存轉賬憑證;針對蘇某 2024 年 9 月出現的 “延遲支付” 情況,崔律師向蘇某發送律師函,告知其 “逾期支付需承擔利息及強制執行風險”,蘇某收到后及時補足款項,避免了執行程序的啟動。
2. 探望權的約定與風險提示:雖判決未明確探望權,但崔律師協助于某某與蘇某協商達成口頭約定(蘇某每月可探望小孩子兩次,具體時間為每周日上午 9 點至下午 5 點,由蘇某到于某某住處接送),同時告知于某某 “若蘇某探望時存在不當行為(如強行帶離、灌輸負面情緒),需及時留存證據,可向法院申請調整探望方式”。
3. 財產分割的后續準備:崔律師指導于某某向銀行申請調取蘇某的賬戶流水(需法院出具調查令),初步發現蘇某 2023 年有大額存款轉賬記錄,擬在證據整理完畢后,協助于某某另行提起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訴訟,進一步維護其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