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律師事務所 我雖然不到60歲,但我生活確實困難!”母親不滿60周歲,身患重病,生活困難,是否可以要求女兒支付贍養費?日前,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贍養案,這場母女糾紛揭開了一個常被大眾忽視的法律誤區——贍養義務不以父母年滿60歲為前提。
陳某與丈夫馬某育有兩個女兒,雙方自2001年左右即分居生活,馬某外出務工,陳某在家撫養兩個小孩。陳某曾于2008年向法院起訴離婚,后撤訴。2017年,馬某在工作期間不慎摔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現陳某58周歲,獨自生活,身患冠心病、高血壓等疾病,暫居住在親戚家,需要人照顧,陳某與兩個女兒因贍養問題協商未果,遂訴至法院,請求兩個女兒履行贍養義務,每人每月各支付其贍養費1000元。
法院調查了解到,兩個女兒不愿意支付贍養費有兩個原因,一是陳某未滿60周歲,二是因一些家庭矛盾對陳某不滿,心生嫌隙。
法院審理后認為,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贍養義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即使父母未滿60周歲,如果因身體原因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子女仍有義務支付贍養費。本案陳某雖未年滿60周歲,但身患疾病需要治療,無法通過自身勞動獲得經濟來源,現住親戚家中。綜合考慮陳某的實際生活狀況和需求,其請求兩個女兒履行贍養義務,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法院結合當地的經濟水平、被贍養人的實際需要等因素,按照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計算,判令被告每人每月各支付陳某贍養費693.26元。
法律依據的核心要義:《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第一千零六十七條進一步明確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可見,法律并未將 “年滿 60 周歲” 作為贍養義務的前提,而是以 “缺乏勞動能力”“生活困難” 為實質判斷標準。
本案的具體適用:
陳某雖僅 58 周歲,但身患冠心病、高血壓等疾病,無法通過勞動獲取經濟來源,符合 “缺乏勞動能力” 的情形;
其無固定住所(暫居親戚家),且生活需他人照顧,基本生活難以保障,滿足 “生活困難” 的條件。
以 “被贍養人實際需求” 為基礎:贍養費需覆蓋被贍養人的基本生活開支(如衣食住行)、醫療費用(因陳某身患重病,需預留醫療支出空間)。法院參考 “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確保贍養費能滿足陳某的最低生活保障,避免因費用不足導致其生活陷入進一步困境。
結合 “當地經濟水平” 與 “贍養人能力”:
當地經濟水平決定了基本生活消費的基準,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數據能客觀反映當地生活成本,避免贍養費標準過高或過低;
法院雖未在判決中直接提及女兒的經濟能力,但會隱性考量(如女兒是否有穩定收入、家庭負擔等),最終確定的金額需在女兒可承受范圍內,確保判決具有可執行性。
“多人贍養” 的份額分攤:因陳某有兩個女兒,贍養費需由二人共同承擔,每人每月支付的金額為總需求的合理比例,體現 “共同贍養、責任均擔” 的原則。
贍養義務的法定性與強制性:贍養義務是基于血緣關系和法律規定產生的法定義務,而非基于雙方情感或家庭關系的 “約定義務”。即便存在家庭矛盾、情感隔閡,成年子女也不能以此為由免除贍養責任,這是保障老年人基本權益的法律底線。
本案的具體認定:女兒因家庭矛盾對陳某不滿,屬于情感層面的糾紛,不能對抗法定的贍養義務。法院從 “保護弱勢父母權益” 的角度出發,未認可該抗辯理由,確保陳某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法律保障。
法律規則:贍養義務的核心是 “缺乏勞動能力” 或 “生活困難”,與父母年齡無必然關聯。若父母未滿 60 歲但因疾病、傷殘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或因失業、無收入等導致生活困難,子女仍需履行贍養義務。
本案體現:陳某 58 歲未達 60 歲,但因重病無勞動能力、生活困難,法院仍判決女兒支付贍養費,打破 “年齡唯一論” 的誤區。
法律規則:贍養費金額需結合被贍養人的實際需求(生活、醫療)、當地經濟水平、贍養人數量及經濟能力綜合確定,需滿足被贍養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并非由子女隨意決定。
本案體現:法院以 “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 為參考,確定每人每月 693.26 元,確保金額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避免子女以 “少給錢” 逃避責任。
法律規則:多個成年子女均有平等的贍養義務,贍養費需根據子女數量合理分攤,并非僅由經濟條件好的子女承擔。若部分子女經濟困難,可酌情減少支付金額,但不能完全免除;若部分子女拒絕支付,其他子女也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可在支付后向未履行義務的子女追償。
本案延伸:陳某有兩個女兒,法院判決二人各支付同等金額的贍養費,體現 “責任均擔” 原則,若其中一女經濟困難,可向法院申請調整金額,但需提供充分證據(如失業證明、低保證明等)。
被贍養人維權的證據收集要點:
證明 “缺乏勞動能力”:收集醫院診斷證明(如本案中冠心病、高血壓的病歷、檢查報告)、傷殘鑒定報告(若因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社區 / 村委會出具的無勞動能力證明等,證明自身無法通過勞動獲取收入;
證明 “生活困難”:提供無固定住所的證明(如暫居親戚家的說明、租房合同及租金壓力證明)、生活開支憑證(如水電費、生活費賬單)、醫療費用票據(證明需持續支出醫療費用),明確生活困難的具體情形;
證明 “子女成年且有贍養能力”:收集子女的身份證(證明已成年)、工作證明(如勞動合同、工資流水)、房產 / 車輛等財產證明,證明子女具備履行贍養義務的經濟能力。
贍養糾紛的訴訟策略:
明確訴訟請求:在起訴狀中清晰列明 “要求子女每月支付 XX 元贍養費”“要求子女承擔醫療費用” 等具體訴求,避免訴求模糊導致法院無法準確裁判;
優先協商,協商不成再訴訟:贍養糾紛涉及家庭情感,可先通過社區、村委會調解,與子女協商贍養費金額和支付方式;若協商無果,再向法院起訴,起訴時可申請法律援助(如經濟困難,可向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免費律師);
主張 “定期支付 + 醫療費用實報實銷”:除每月固定贍養費外,可要求子女憑醫療票據承擔醫療費用(因重病醫療支出可能超出固定贍養費范圍),確保醫療需求得到保障。
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注意事項: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即使與父母存在矛盾,也需履行法定贍養義務,可通過定期支付贍養費、探望照顧等方式履行,避免因拒絕履行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經濟困難可申請調整金額:若自身經濟困難(如失業、撫養未成年子女、身患重病),可向法院提交證據,申請減少贍養費支付金額,但需提供真實、充分的證據,不得偽造證據逃避責任;
多子女間明確分攤責任:若有多個兄弟姐妹,可簽訂《贍養協議》,明確每人的贍養費金額、支付方式、照顧責任(如輪流照顧父母),避免后續因責任不清產生糾紛,協議內容需符合法律規定(如不得約定免除某子女的贍養義務)。
法律依據的核心要義:《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第一千零六十七條進一步明確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可見,法律并未將 “年滿 60 周歲” 作為贍養義務的前提,而是以 “缺乏勞動能力”“生活困難” 為實質判斷標準。
本案的具體適用:
陳某雖僅 58 周歲,但身患冠心病、高血壓等疾病,無法通過勞動獲取經濟來源,符合 “缺乏勞動能力” 的情形;
其無固定住所(暫居親戚家),且生活需他人照顧,基本生活難以保障,滿足 “生活困難” 的條件。
以 “被贍養人實際需求” 為基礎:贍養費需覆蓋被贍養人的基本生活開支(如衣食住行)、醫療費用(因陳某身患重病,需預留醫療支出空間)。法院參考 “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確保贍養費能滿足陳某的最低生活保障,避免因費用不足導致其生活陷入進一步困境。
結合 “當地經濟水平” 與 “贍養人能力”:
當地經濟水平決定了基本生活消費的基準,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數據能客觀反映當地生活成本,避免贍養費標準過高或過低;
法院雖未在判決中直接提及女兒的經濟能力,但會隱性考量(如女兒是否有穩定收入、家庭負擔等),最終確定的金額需在女兒可承受范圍內,確保判決具有可執行性。
“多人贍養” 的份額分攤:因陳某有兩個女兒,贍養費需由二人共同承擔,每人每月支付的金額為總需求的合理比例,體現 “共同贍養、責任均擔” 的原則。
贍養義務的法定性與強制性:贍養義務是基于血緣關系和法律規定產生的法定義務,而非基于雙方情感或家庭關系的 “約定義務”。即便存在家庭矛盾、情感隔閡,成年子女也不能以此為由免除贍養責任,這是保障老年人基本權益的法律底線。
本案的具體認定:女兒因家庭矛盾對陳某不滿,屬于情感層面的糾紛,不能對抗法定的贍養義務。法院從 “保護弱勢父母權益” 的角度出發,未認可該抗辯理由,確保陳某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法律保障。
法律規則:贍養義務的核心是 “缺乏勞動能力” 或 “生活困難”,與父母年齡無必然關聯。若父母未滿 60 歲但因疾病、傷殘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或因失業、無收入等導致生活困難,子女仍需履行贍養義務。
本案體現:陳某 58 歲未達 60 歲,但因重病無勞動能力、生活困難,法院仍判決女兒支付贍養費,打破 “年齡唯一論” 的誤區。
法律規則:贍養費金額需結合被贍養人的實際需求(生活、醫療)、當地經濟水平、贍養人數量及經濟能力綜合確定,需滿足被贍養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并非由子女隨意決定。
本案體現:法院以 “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 為參考,確定每人每月 693.26 元,確保金額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避免子女以 “少給錢” 逃避責任。
法律規則:多個成年子女均有平等的贍養義務,贍養費需根據子女數量合理分攤,并非僅由經濟條件好的子女承擔。若部分子女經濟困難,可酌情減少支付金額,但不能完全免除;若部分子女拒絕支付,其他子女也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可在支付后向未履行義務的子女追償。
本案延伸:陳某有兩個女兒,法院判決二人各支付同等金額的贍養費,體現 “責任均擔” 原則,若其中一女經濟困難,可向法院申請調整金額,但需提供充分證據(如失業證明、低保證明等)。
被贍養人維權的證據收集要點:
證明 “缺乏勞動能力”:收集醫院診斷證明(如本案中冠心病、高血壓的病歷、檢查報告)、傷殘鑒定報告(若因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社區 / 村委會出具的無勞動能力證明等,證明自身無法通過勞動獲取收入;
證明 “生活困難”:提供無固定住所的證明(如暫居親戚家的說明、租房合同及租金壓力證明)、生活開支憑證(如水電費、生活費賬單)、醫療費用票據(證明需持續支出醫療費用),明確生活困難的具體情形;
證明 “子女成年且有贍養能力”:收集子女的身份證(證明已成年)、工作證明(如勞動合同、工資流水)、房產 / 車輛等財產證明,證明子女具備履行贍養義務的經濟能力。
贍養糾紛的訴訟策略:
明確訴訟請求:在起訴狀中清晰列明 “要求子女每月支付 XX 元贍養費”“要求子女承擔醫療費用” 等具體訴求,避免訴求模糊導致法院無法準確裁判;
優先協商,協商不成再訴訟:贍養糾紛涉及家庭情感,可先通過社區、村委會調解,與子女協商贍養費金額和支付方式;若協商無果,再向法院起訴,起訴時可申請法律援助(如經濟困難,可向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免費律師);
主張 “定期支付 + 醫療費用實報實銷”:除每月固定贍養費外,可要求子女憑醫療票據承擔醫療費用(因重病醫療支出可能超出固定贍養費范圍),確保醫療需求得到保障。
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注意事項: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即使與父母存在矛盾,也需履行法定贍養義務,可通過定期支付贍養費、探望照顧等方式履行,避免因拒絕履行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經濟困難可申請調整金額:若自身經濟困難(如失業、撫養未成年子女、身患重病),可向法院提交證據,申請減少贍養費支付金額,但需提供真實、充分的證據,不得偽造證據逃避責任;
多子女間明確分攤責任:若有多個兄弟姐妹,可簽訂《贍養協議》,明確每人的贍養費金額、支付方式、照顧責任(如輪流照顧父母),避免后續因責任不清產生糾紛,協議內容需符合法律規定(如不得約定免除某子女的贍養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