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20 年至 2023 年期間,安某與高某建立戀愛關系。交往中,高某以償還貸款、手術治療、購買物品等理由多次向安某借款,累計金額達 270706 元。2023 年 2 月 23 日,安某意外發現高某已婚,才知自己被欺騙,遂要求高某返還借款本金,但遭到拒絕。無奈之下,安某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巴楚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過程中,高某辯稱:雙方戀愛期間的轉賬屬于自愿贈與和共同消費,并非借款;戀愛關系終止并非撤銷贈與的法定條件,故安某無權要求返還。
律師能為您提供的幫助
面對此類戀愛期間的財產糾紛,專業婚姻律師可從以下方面提供支持:
- 案件評估與策略制定
分析轉賬記錄、溝通記錄等證據,判斷款項性質(借款 / 贈與),評估勝訴概率,制定針對性訴訟策略。 - 證據收集與梳理
協助當事人收集轉賬憑證、聊天記錄、錄音錄像等關鍵證據,梳理時間線與款項用途,明確區分借款與日常消費。 - 法律論證與庭審代理
結合法律規定與司法實踐,就 "欺詐情形下的贈與可撤銷性"" 借款合意的認定 " 等焦點問題展開論證,代理當事人參與庭審,維護合法權益。 - 調解與談判
若存在調解可能,律師可作為第三方參與協商,推動對方返還財產,避免訴訟耗時過長。 - 執行階段支持
判決生效后,若對方拒不履行,律師可協助申請強制執行,確保當事人權益落地。
律師解讀:本案核心法律問題
- 借款與贈與的區分標準
戀愛期間的轉賬并非必然是贈與。根據《民法典》,若轉賬時存在明確的借款合意(如借條、聊天記錄中提及 "借款"" 還款 " 等),或款項用途與日常生活消費顯著不符(如大額轉賬用于償還個人債務),法院可能認定為借款,借款人需承擔返還責任。
本案中,高某以 "償還貸款"" 做手術 "等理由借款,若安某能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款合意(如聊天記錄中高某明確表示" 會還款 "),則可能被認定為借款關系。 - 欺詐對贈與效力的影響
高某隱瞞已婚事實與安某交往并獲取大額款項,可能構成法律上的 "欺詐"。根據《民法典》第 148 條,受欺詐方有權請求法院撤銷基于欺詐作出的民事法律行為。若安某能證明轉賬是因被欺騙而作出的贈與,可主張撤銷贈與并要求返還財產。 - 舉證責任的分配
安某需提供證據證明:(1)轉賬事實;(2)雙方存在借款合意或贈與系因欺詐作出。高某則需舉證證明款項為自愿贈與(如特殊節日的小額轉賬、帶有 "愛意" 表述的轉賬備注等)。若證據不足,可能承擔敗訴風險。
結語
戀愛期間的財產往來需保持理性,大額轉賬時應留存書面約定、聊天記錄等證據,明確款項性質。若遭遇類似糾紛,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婚姻律師,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如有相關法律問題,歡迎聯系我們,資深婚姻律師將為您提供一對一專業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