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地區,“外嫁女” 權益的傳統偏見根深蒂固,許多人認為女性外嫁后便與娘家及原籍地脫離關系,無權再享受原集體經濟組織權益。然而,福建省上杭縣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以法律的力量打破了這一偏見,明確支持 “外嫁女” 平等享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這起案件不僅關乎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更對維護農村社會公平正義、推動法治鄉村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一、案件回溯:“外嫁女” 權益受侵引發訴訟
游某自出生起,便取得所在地村民小組成員資格,作為家庭成員,她依法享有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權。2015 年 3 月,游某與本村民小組外的人結婚并育有一子,但婚后她的戶籍并未遷出,依舊在該村民小組生產生活,以村民身份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且在嫁入地未被確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未分配集體經濟權益 。
2018 年,游某所在村民小組部分集體土地被政府征收。在進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時,村民小組制定的界定辦法和分配方案卻將游某認定為 “外嫁女”,以傳統觀念為由,否定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拒絕讓她參與集體田款分配,在后續征地補償款發放中,也未將游某列入發放對象。面對權益被侵害,游某果斷向法院提起訴訟,堅決要求平等分配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款 。
二、法律焦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標準
(一)法律對 “外嫁女” 權益的保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巴饧夼?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不能簡單以婚姻狀況作為唯一標準,而應綜合多方面因素進行判斷。
(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原則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通常遵循 “以戶籍為基礎,結合土地承包關系、生產生活狀況、是否依賴集體組織土地作為生活保障” 等原則:
戶籍因素:戶籍是判斷成員資格的重要依據之一,但并非唯一標準。游某婚后戶籍未遷出,這是認定其成員資格的基礎條件之一 。
土地承包關系:游某自出生便享有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權,與該集體經濟組織存在土地承包關系,表明她與集體組織之間存在緊密的經濟聯系 。
生產生活狀況:游某婚后依然在原村民小組生產生活,以村民身份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說明她并未脫離原集體經濟組織,其生活來源和社會保障與原集體組織密切相關 。
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權益情況:游某在嫁入地未被確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未分配集體經濟權益,這進一步證明她對原集體經濟組織的依賴性 。
綜合以上因素,游某完全符合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條件,依法應當享有與其他成員平等的權益。法院正是基于這些法律規定和認定原則,支持了游某的訴訟請求,維護了她的合法權益 。
三、案件啟示:維護 “外嫁女” 權益的重要性與實踐路徑
(一)打破傳統觀念,樹立法治意識
這起案件的判決有力地糾正了農村地區長期存在的對 “外嫁女” 權益的錯誤認知和偏見。傳統觀念中 “外嫁女” 無權享受原集體經濟組織權益的思想,不僅違背法律規定,也嚴重損害了婦女的合法權益。農村基層組織和廣大村民應加強法律學習,樹立法治意識,摒棄落后觀念,尊重和保障 “外嫁女” 的合法權益 。
(二)完善集體經濟組織相關制度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制定成員資格認定辦法和收益分配方案時,應當嚴格遵循法律法規,確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合法性。避免出現以婚姻狀況歧視 “外嫁女” 的條款,建立科學、合理、透明的權益分配機制,從制度層面保障 “外嫁女” 等特殊群體的合法權益 。
(三)“外嫁女” 的維權策略
了解法律規定:“外嫁女” 自身應主動學習相關法律法規,清楚知曉自己依法享有的權益,增強維權意識 。
收集證據材料:若權益受到侵害,及時收集能夠證明自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證據,如戶籍證明、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在原集體組織生產生活的證明(水電費繳納記錄、參加集體活動的記錄等)、未在嫁入地享受集體經濟權益的證明等 。
選擇維權途徑:可先與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協商溝通,嘗試通過和平方式解決糾紛;若協商無果,可向當地政府部門反映情況,尋求行政調解;必要時,果斷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
福建省上杭縣人民法院對游某案件的判決,為 “外嫁女” 維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和示范。在法治社會建設進程中,保障 “外嫁女” 等特殊群體的合法權益,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如果您或身邊的 “外嫁女” 正面臨類似權益受侵的問題,歡迎聯系我們的專業律師團隊,我們將運用專業的法律知識,為您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務,助力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