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遺產繼承的法律領域中,情況往往復雜多樣。孫麗與王爭的遺產繼承糾紛案,因夫妻雙方特殊的民事行為能力狀態、監護人的介入以及扶養義務履行情況等因素交織,呈現出獨特的法律爭議點。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該案的判決,不僅解決了雙方的糾紛,更為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參考。下面我們將從法律專業視角,深入剖析這起案件。
一、案件核心事實梳理
孫麗與孟濤是夫妻,二人育有一子,但兒子早年不幸去世。喪子之痛對夫妻二人打擊巨大,此后孫麗被宣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孟濤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孫麗的弟弟孫鋒被指定為其監護人,孟濤的外甥王爭則成為孟濤的監護人。
2023 年孟濤離世后,孫麗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承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孟濤的 50% 房屋份額。王爭則主張自己應繼承孟濤全部遺產份額,理由是孟濤和孫麗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法相互扶養,而自己主動承擔起照顧孟濤的責任,包括聘請保姆、承擔生活開銷、料理后事等,履行了監護職責并盡到較多扶養義務,因此有權多分遺產,甚至要求孫麗少分或不分。
最終,法院判決孟濤對案涉房屋所享有的 50% 份額,由孫麗繼承 30%,王爭繼承 20%,判決生效后雙方均未上訴。
二、法律焦點深度剖析
(一)夫妻共同財產與遺產范圍的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中,案涉房屋明確為夫妻共同財產,孟濤與孫麗各占 50% 份額。孟濤去世后,其享有的 50% 份額依法轉化為遺產。這清晰界定了遺產的范圍,是后續繼承分配的基礎。
(二)法定繼承順序與繼承人資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 。孫麗作為孟濤的配偶,屬于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依法享有對孟濤遺產的繼承權。這體現了法律對配偶繼承權的基本保障,明確了孫麗在繼承中的法定地位。
(三)非法定繼承人適當分得遺產的條件
雖然王爭并非孟濤的法定繼承人,但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在本案中,法院經審理認定,孫麗因自身身體狀況無法照料孟濤,而王爭作為監護人,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其在經濟、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方面對孟濤盡了較多扶養義務,因此符合法律規定中可以適當分得遺產的情形 。
(四)遺產份額分配的考量因素
法院在確定孫麗和王爭各自繼承份額時,遵循公平合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綜合考慮了案件具體情況、現有證據以及雙方陳述等因素 。孫麗作為配偶基于法定繼承的身份,在分配中占有一定比例;而王爭因盡到較多扶養義務,也獲得了相應份額的遺產,這種分配方式既保障了法定繼承人的權益,也體現了對盡扶養義務者的公平對待。
三、律師專業建議與維權指引
(一)繼承糾紛發生前的預防措施
提前訂立遺囑:為避免因法定繼承引發糾紛,建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提前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明確遺產分配方案 。遺囑可以采用自書、代書、打印、錄音錄像、口頭或公證等多種形式,但需嚴格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以確保遺囑的有效性。
明確財產權屬:夫妻雙方應清晰界定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范圍,對于房產、存款、投資等重要財產,及時辦理產權登記或保留相關憑證,避免在繼承時出現財產歸屬爭議 。
關注特殊家庭成員: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及時確定合適的監護人,并明確監護人的職責范圍和權利義務,確保被監護人的權益得到妥善保護 。
(二)繼承糾紛發生后的應對策略
收集關鍵證據:當事人應圍繞自身主張積極收集證據,如證明繼承人身份的材料、遺產范圍的憑證、盡到扶養義務的證明(費用支出記錄、證人證言等) 。在涉及非法定繼承人主張分遺產的情況下,扶養義務履行情況的證據尤為重要。
嘗試協商調解:繼承糾紛發生后,優先通過家庭成員間的協商或第三方調解機構解決,既能減少家庭矛盾激化,又能節省時間和經濟成本 。協商調解過程中,可以邀請律師參與提供法律意見,保障協商結果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及時提起訴訟:若協商調解無果,應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充分發揮律師的專業作用,律師能夠準確把握案件爭議焦點,運用法律規定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爭取公正的判決結果 。
孫麗與王爭的遺產繼承糾紛案,生動展現了特殊情形下遺產繼承的復雜性和法律適用的嚴謹性。在處理遺產繼承相關事務時,無論是預防糾紛還是解決爭議,了解法律規定、尋求專業法律幫助都至關重要。如果您或身邊親友正面臨類似法律問題,歡迎隨時聯系我們的專業律師團隊,我們將為您提供定制化的法律解決方案,維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