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系的締結與存續過程中,疾病告知義務與婚姻自由的平衡始終是備受關注的法律議題。羅女士與周先生的婚姻糾紛,因婚前疾病隱瞞與婚姻撤銷訴求而引發爭議,不僅關乎二人的情感糾葛,更觸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核心法律規范。作為專業法律人士,我們將通過深入剖析此案,為面臨類似困境的當事人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與維權策略。
一、案件全景掃描:婚前隱瞞疾病引發婚姻危機
羅女士與周先生在婚前體檢時,羅女士被查出患有乳腺結節。一個月后復查結果顯示為早期惡性腫瘤。隨后,羅女士向周先生告知身體狀況不佳,但未明確提及 “腫瘤” 診斷。在這種情況下,雙方仍登記結婚。婚后,羅女士接受住院手術治療,手術效果良好,術后僅需服藥和定期復檢,很快恢復正常工作與生活。
然而,平靜的生活并未持續太久。周先生以羅女士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為由,向其發出撤銷婚姻的通知,并訴至法院。這場婚姻糾紛的核心爭議點聚焦于:羅女士所患疾病是否屬于法律意義上的 “重大疾病”?周先生是否依法享有婚姻撤銷權?
二、法律焦點解析:婚姻撤銷權的構成要件與適用邊界
(一)“重大疾病” 的法律界定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重大疾病” 的認定并非簡單以疾病名稱為依據,而是需綜合考量疾病對患者及家庭生活的實際影響。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列舉了婚前醫學檢查的三類疾病(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但這并不等同于《民法典》中 “重大疾病” 的全部范疇。
在司法實踐中,判斷疾病是否 “重大”,通常遵循以下原則:
醫療成本與治療周期:醫治費用是否高昂、治療過程是否漫長;
生活影響程度:是否嚴重限制患者正常工作、生活及社交能力;
對婚姻關系的實質影響:是否會顯著改變另一方締結婚姻的意愿或影響婚姻生活質量。
在羅女士與周先生的案件中,法院經審查認定:羅女士所患疾病雖為惡性腫瘤,但術后恢復良好,既未產生巨額醫療支出,也未影響其正常工作與家庭生活,更不足以動搖周先生締結婚姻的自由意志。因此,該疾病不屬于法律規定的 “重大疾病” 范疇。
(二)婚姻撤銷權的行使條件與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明確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這一規定確立了婚前疾病告知義務與婚姻撤銷權的法律關聯,但行使該權利需同時滿足三個要件:
疾病性質:所患疾病必須屬于法律認定的 “重大疾病”;
隱瞞事實:一方在婚前故意隱瞞疾病信息,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時間限制:撤銷權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本案中,雖然羅女士存在婚前未完全披露病情的行為,但由于其疾病不符合 “重大疾病” 標準,因此周先生的撤銷婚姻訴求缺乏法律依據。此外,法院還特別強調,該條款所規制的是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行為,與 “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病” 的情形存在本質區別,進一步明確了法律適用的邊界。
三、婚姻律師咨詢:婚前疾病告知糾紛的應對策略
(一)婚前雙方的注意事項
全面履行告知義務:擬締結婚姻的雙方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主動、完整地披露自身健康狀況。對于可能影響婚姻關系的疾病,無論是否屬于 “重大疾病”,均應坦誠相告,避免日后產生糾紛。
留存溝通證據:在告知疾病信息時,建議通過書面協議、聊天記錄、錄音等方式留存證據,證明已履行告知義務,或對方已知曉相關情況。
法律咨詢建議:必要時可共同咨詢專業律師,了解法律對婚前疾病告知義務的具體要求,確保婚姻關系的合法性與穩定性。
(二)糾紛發生后的處理方式
協商調解優先:若因疾病告知問題產生爭議,雙方應首先嘗試通過協商或第三方調解解決。調解過程中,可圍繞疾病實際影響、婚姻存續意愿等因素,尋求雙方均可接受的解決方案。
法律訴訟準備:若協商無果,需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應重點收集以下證據:
疾病診斷證明、治療記錄及恢復情況材料,用以證明疾病性質與影響程度;
婚前雙方關于疾病溝通的相關記錄,判斷是否存在隱瞞事實;
其他與婚姻關系、生活影響相關的證據,輔助法院作出公正裁決。
關注訴訟時效:主張撤銷婚姻的一方,務必在法律規定的一年期限內行使權利,逾期將喪失勝訴權。
羅女士與周先生的婚姻糾紛案件,為社會公眾與法律從業者敲響了警鐘:婚前疾病告知不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定義務;而婚姻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在婚姻家庭領域,唯有兼顧情感與法律、誠實與理性,方能構建穩定和諧的家庭關系。若您正面臨類似法律困境,歡迎聯系我們的專業律師團隊,獲取個性化的法律解決方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