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訴訟中,以下情況起訴可能使對方財產損失較大:對方存在過錯行為:若對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等重大過錯,根據《民法典》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在財產分割時可適當多分。對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這種行為嚴重損害另一方財產權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發現的,另一方還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再次分割。對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財產:法院查證屬實后,在分割財產時會讓其少分或不分。
一、核心法律依據:“少分或不分” 的法定情形
《民法典》第 1092 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存在以下行為的,離婚分割財產時 “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這是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最直接法律依據: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與你此前關注的 “擅自出售房產” 相比,上述情形覆蓋范圍更廣,且司法實踐中 “不分財產” 的極端判決多源于此。
二、四類高風險行為:致對方財產損失最大化
1. 隱匿 / 轉移大額共同財產(損失占比最高)
這是離婚財產糾紛中最常見且后果最嚴重的情形,對方可能直接喪失被隱匿財產的全部份額。
典型行為:
隱瞞銀行賬戶、股票、基金等金融資產,如將 500 萬元存款轉入父母名下專用賬戶;
轉移虛擬資產(比特幣、網絡店鋪等),如婚內持有 200 萬元比特幣未披露;
擅自將房產、車輛等登記至他人名下(非善意取得場景下)。
損失程度:被隱匿的財產可直接判歸起訴方所有,同時過錯方在其他共同財產分割中仍可能少分。例如:劉某隱瞞 6 套拆遷安置房,法院判決全部歸陳某所有,還需返還虛報的 33.6 萬元債務對應的財產。
舉證關鍵:銀行流水(異常轉賬記錄)、資產登記憑證、第三方賬戶關聯證據(如親屬賬戶與對方的資金往來),可申請法院調取交易明細。
2. 揮霍共同財產(損失不可逆,過錯方需全額補償)
針對超出家庭消費水平的惡意支出,起訴方可主張過錯方賠償全部損失,且分割剩余財產時過錯方仍需少分。
典型行為:
網絡直播大額打賞:家庭年收入 50 萬元卻打賞 100 萬元,遠超合理消費范圍;
賭博、酗酒等惡習導致財產損耗,如短時間內揮霍 84 萬售房款;
為婚外情對象大額消費(如購房、轉賬),可能同時構成 “損害賠償”。
損失程度:揮霍的財產需由過錯方以個人財產補償,剩余財產分割時過錯方可能少分 20%-60%。例如:張某打賞 100 萬元,需賠償李某 50 萬元(揮霍金額的 50%),且分割存款時再少分 30%。
舉證關鍵:消費記錄(打賞截圖、賭博轉賬)、家庭收入證明(工資流水、納稅記錄)、消費與家庭生活無關的證據(如與第三者的消費憑證)。
3. 偽造共同債務(雙重懲罰:債務自擔 + 財產少分)
通過虛構債務侵占共同財產的,不僅虛假債務由過錯方自行承擔,還會導致其在真實財產分割中嚴重失利。
典型行為:
與親友串通出具虛假借條,偽造 “婚內借款 100 萬元”;
重復計算已清償債務,如將已償還的 33.6 萬元債務再次納入離婚協議的共同債務。
損失程度:虛假債務法院不予認可,過錯方需承擔訴訟費用,且真實共同財產可能僅分得 20% 以下。例如:男方偽造 80 萬元債務,法院判決債務由其自擔,同時將 100 萬元存款僅判給其 15 萬元。
舉證關鍵:借條形成時間異常(如離婚前 1 個月集中出具)、債權人與過錯方的親屬關系證明、無實際資金交付的銀行流水。
4. 擅自變賣共有財產且無法追回(結合善意取得的雙重損失)
這一情形與你此前閱讀的 “房產處置” 直接相關:若第三人構成善意取得(房產無法追回),過錯方還存在隱藏售房款行為,將面臨 “售房款少分 + 其他財產再少分” 的雙重損失。
典型行為:
擅自低價出售房產后,將 84 萬售房款取現揮霍;
變賣車輛后,將款項轉入婚外情對象賬戶。
損失程度:售房款可能僅分得 10%-30%,其他共同財產再少分 20%。例如:房產售得 100 萬元被揮霍,男方僅分得 20 萬元售房款,同時存款分割時再少分 30%。
舉證關鍵:買賣合同(證明低價交易)、售房款轉賬記錄(證明轉移 / 揮霍)、第三人非善意的輔助證據(如親屬關系、未付全款)。
三、實操策略:如何最大化對方的財產損失
1. 固定證據的 “黃金 3 步”
初步排查:收集對方的銀行賬戶、房產 / 車輛登記、投資賬戶等基礎信息,重點標注離婚前 1-2 年內的異常交易;
專業取證:對虛擬資產(比特幣、游戲裝備)、境外賬戶等,委托律師申請法院調查令調取數據;
關聯舉證:將 “行為 + 損失” 直接掛鉤,如用打賞記錄 + 家庭收入證明,證明揮霍行為的 “非正當性”。
2. 訴訟請求的精準設計
主張 “被隱匿 / 揮霍的財產歸己方所有”,而非僅要求 “分割”;
同時提出 “過錯方在剩余財產中少分 20%-50%”,并附具體財產清單;
若涉及婚外情等過錯,疊加主張 “精神損害賠償”(最高可達 5 萬元)。
3. 利用協議約定強化效力
若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 “隱匿財產者無權分割”,法院會優先按協議執行。例如:劉某離婚協議中約定了隱匿財產的責任,最終導致 6 套安置房全部歸對方所有。
四、風險提示:避免起訴失當反而受損
舉證不能的風險:若無直接證據證明對方 “惡意”,可能因證據不足無法支持少分請求;
訴訟時效限制:離婚后發現隱匿財產的,需在 3 年內起訴,超期喪失勝訴權;
過度主張的風險:虛構對方過錯可能構成 “虛假訴訟”,面臨罰款或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