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老人在晚年不同時間段的不同經歷,很可能做出不同的遺產處置決定,尤其是多子女的家庭。而子女在老人晚年時的關心程度,也很容易影響老人的遺囑內容。那么,老人在生前留下多份遺囑的情況下,到底以哪一份為準呢?
被繼承人劉某男與李某女原系夫妻關系,二人共生育二子一女,分別為劉某1、劉某2、劉某3。二人婚后,在北京市西城區某小區有兩套房產,且登記在雙方名下。
2012年4月,劉某、李某在某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證明其精神狀態良好、思維正常、言語表達正常的情況下,于某公證處分別立下一份遺囑,遺囑主要內容如下:我名下有兩套房產,分別位于北京市西城區1號院101及北京市西城區1號院901,兩套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在我們夫妻去世后,自愿將101號房產的45%份額遺留給女兒劉某3繼承,55%遺留給兒子劉某1繼承;901號房產遺留給劉某1繼承。
同年8月,劉某、李某再次前往公證處,撤銷4月分立下的公證遺囑,并重新立下遺囑。其遺囑的主要內容為:將101號房中18%的份額遺留給女兒劉某3繼承,82%的份額由兒子劉某1繼承。901號房由兒子劉某1繼承;二人在錄音視頻中表示,未給二兒子劉某2留房產份額是因為劉某2經濟狀況很好,將來會在金錢方面給予相應補償。
1、被繼承人劉某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區的101號房屋由劉某1繼承所有;
2、被繼承人劉某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區的901號房屋由劉某1和劉某3共同所有,其中劉某1享有82%的產權份額,劉某3享有18%產權份額。
在訂立了兩份遺囑的情況下,首先需要確認的是遺囑效力問題。一份有效的遺囑需要符合下面幾個條件:一是立遺囑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二是遺囑形式符合法律規定;三是遺囑內容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達;四是遺囑當中處置的財產是立遺囑人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五是遺囑內容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其次,在確認兩份公證遺囑都有效的情況下,應當以先后順序確定效力;立有數份公立遺囑且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訂立的一份公證遺囑為準。
2、60余萬存款未寫進遺囑,怎么繼承?
因被繼承人劉某、李某對于銀行存款,并沒有留下遺囑,且沒有遺贈撫養協議,因此,應當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法定繼承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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