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與劉某(女)曾是夫妻,兩人于2003年6月生育一女小李。2019年9月,李某和劉某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并簽署了一份《自愿離婚協議書》。在該協議書上,兩人約定小李隨劉某共同生活,李某自2019年10月起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截止時間為“直至孩子參加工作”。雙方還在《自愿離婚協議書》上約定“小李的教育、醫療、保險等大筆資金支出以男女雙方一人一半的方式承擔”。離婚后,李某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每月按期支付小李的撫養費,直至小李大專畢業。
2024年7月,已成年的小李決定前往國外留學,并收到了國外某大學的錄取通知書。但對于出國留學將產生的大額教育支出如何承擔這一問題,劉某和李某未協商一致,劉某將李某訴至法院。劉某認為,根據離婚協議中的約定,李某應當承擔女兒小李未來三年可能產生的留學及生活費用的一半,共計54萬元。
李某辯稱,小李目前21周歲且大專畢業,其已經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履行撫養義務。劉某執意讓小李出國留學,其并不贊同,經濟條件上也無力再承擔高額留學費用。
表層爭議:“直至孩子參加工作” 的撫養費與 “留學費用” 的關聯
潛在隱患:“必要教育支出” 與 “個性化教育選擇” 的認知差異
核心爭議一:成年子女(21 周歲)的留學費用是否屬于 “法定撫養義務” 范疇
核心爭議二:離婚協議中 “教育類大筆資金支出” 是否包含 “成年后留學費用”
劉某的主張邏輯:認為 “教育支出” 無年齡限制,留學屬于高等教育的延伸,且協議未排除成年后支出,故李某需按約承擔一半;
李某的抗辯理由:主張協議簽訂時雙方針對的是 “孩子未成年期間的必要教育支出”,大專畢業已完成常規教育,留學是額外選擇,且自身不贊同、經濟無力承擔,不應納入協議約定范圍。
核心爭議三:李某 “經濟無力承擔” 的抗辯是否成立
協議約定與法定撫養義務的沖突
“必要支出” 與 “個性化需求” 的區分
法定撫養義務的終止節點
“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的排除適用
文義解釋:協議條款的字面含義優先
目的解釋:結合協議整體與簽訂背景
公平原則:兼顧雙方意愿與經濟能力
若李某自始不贊同留學,且能證明留學是劉某單方決定,未與自身協商,從 “意思自治” 角度,不應強制其承擔非自愿的額外支出;
若李某經濟條件確實困難(如舉證收入低、有其他債務或贍養義務),強制承擔 27 萬元費用會導致其生活顯著惡化,法院可依據《民法典》第 6 條(公平原則),酌情減免其承擔比例或金額。
支持部分承擔的情形
不支持或酌情減免的情形
細化 “教育類大筆支出” 的定義
階段范圍:如 “僅包含子女未成年期間(至 18 周歲)或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支出”“包含國內大學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支出,不包含留學、研究生及以上教育支出”;
金額標準:如 “單次支出超過 5000 元的教育費用視為大筆支出”;
決策程序:如 “涉及留學、私立學校等大額教育支出,需雙方書面協商一致,一方單方決定的,由決定方自行承擔”。
明確成年子女支出的約定
“子女成年后若選擇留學 / 研究生教育,雙方各承擔費用的 50%,直至學業結束”;
同時約定 “若一方經濟困難,可協商減免,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裁決”,兼顧靈活性與可執行性。
劉某(主張方)的舉證重點
離婚協議原件:證明 “大筆教育支出一人一半” 的約定;
留學必要性證據:如小李大專專業與留學方向的關聯性、留學后就業競爭力提升的依據(如行業報告、招聘要求),證明留學屬于 “必要教育支出”;
李某經濟能力證據:如李某的收入證明、銀行流水、房產 / 車輛等資產信息,證明其具備承擔 27 萬元費用的能力;
協商記錄:如與李某溝通留學事宜的聊天記錄、通話錄音,證明曾嘗試協商但無果,自身非單方決定。
李某(抗辯方)的舉證重點
法定撫養義務終止的證據:如小李的身份證(證明 21 周歲成年)、大專畢業證書(證明完成常規教育);
協議目的的證據:如離婚時雙方的溝通記錄(證明協議約定的教育支出針對未成年期間)、小李成年后可就業的證據(如招聘信息、就業推薦函),證明留學非必要;
經濟困難證據:如失業證明、工資流水(證明收入低)、負債憑證(如房貸 / 車貸合同、醫療賬單)、贍養義務證明(如父母年齡及健康狀況、贍養費用支出記錄),證明無力承擔高額費用;
反對留學的證據:如與劉某的溝通記錄(證明明確反對留學),證明非自身意愿的支出。
司法層面:完善協議審查與調解機制
離婚登記時,民政部門可提供 “離婚協議模板”,提示當事人細化 “大額支出” 條款,必要時建議咨詢律師;
法院審理此類糾紛時,優先調解,引導雙方協商:如 “李某可承擔部分費用(如 10 萬元),剩余部分由劉某承擔”“雙方按比例承擔(如劉某 60%、李某 40%)”,避免判決激化矛盾;調解不成的,嚴格依據法律與協議作出裁判,明確 “法定義務” 與 “協議約定” 的邊界。
社會層面:加強家庭教育與法律宣傳
引導父母樹立 “理性教育觀念”,避免將 “留學” 視為唯一成才路徑,結合子女意愿與家庭經濟條件做選擇;
通過社區講座、短視頻等形式,普及 “成年子女撫養義務”“離婚協議條款細化” 的法律知識,減少因 “不懂法” 導致的協議漏洞與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