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兒防老”作為中國社會延續千年的傳統理念,是贍養體系的重要基礎。但繼子女對繼父母的法定贍養義務是否必然存在?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法院審理這樣一起案件。
2007年7月,連城縣居民鄒某與陳某登記再婚。鄒某與前妻育有女兒鄒某斌,陳某與前夫育有長女陳某慧、次女陳某鳳及兒子陳某龍(陳某鳳與陳某龍系雙胞胎)。再婚時,陳某慧年滿16周歲,已完成中專學業并參加工作;陳某鳳、陳某龍年僅11周歲。
陳某鳳隨母親到鄒某家共同生活半年后,返回生父住所,主要依靠與祖母拾荒維持生計,期間接受貧困生社會資助,完成初二學業后輟學打工。陳某龍則隨母親在鄒某家生活至中專畢業,此后應征入伍,服役四年。
2024年下半年,鄒某確診肛管惡性黑色素瘤,截至2025年4月30日已支出醫療費用20余萬元。因治療耗盡積蓄且喪失勞動能力,鄒某要求繼子女陳某龍、陳某慧、陳某鳳承擔其醫療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定:陳某慧在母親再婚時雖未成年,但已滿16周歲,且通過勞動實現經濟獨立,與鄒某未形成撫養關系;陳某鳳隨母親與鄒某共同生活僅半年,此后由貧困的祖母撫養,關鍵成長期未得到鄒某的生活照料與教育支持,雙方亦未建立有效撫養關系。故對鄒某要求陳某慧、陳某鳳承擔醫療費用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陳某龍在母親再婚時年僅11周歲,長期隨母親與鄒某共同生活,接受其撫養教育,依法形成擬制血親關系。現鄒某罹患重疾、陷入困境,具備贍養能力的陳某龍依法應履行贍養義務。
綜合考量共同生活期限、情感基礎、經濟狀況及鄒某親生女兒鄒某斌亦應承擔贍養責任等因素,法院酌定陳某龍承擔鄒某部分醫療費用。
年齡與依賴度要件:繼子女在再婚時需為未成年且無獨立生活能力(通常指 18 周歲以下,或 16 周歲以上但無法以勞動收入維持生活)。
本案中:陳某慧 16 周歲已工作獨立,不符合 “依賴度” 要求;陳某龍、陳某鳳 11 周歲未成年,具備依賴基礎,但需結合后續撫養事實判斷。
撫養教育的 “實質性” 要件:繼父母需在繼子女關鍵成長期(通常指未成年階段) ,提供持續的生活照料、經濟支持、教育保障(如支付學費、日常開銷,陪伴成長)。
本案中:陳某鳳僅共同生活半年,關鍵成長期(11 周歲后)靠祖母拾荒、社會資助生活,鄒某未提供 “實質性” 撫養;陳某龍則長期隨鄒某生活,接受其撫養至中專畢業,滿足 “實質性” 要求。
關系的 “持續性” 要件:撫養教育需具備一定時長(無明確法律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通常要求 1 年以上,且需覆蓋重要成長階段)。
本案中:陳某鳳的半年共同生活時間過短,未形成穩定撫養關系;陳某龍的長期共同生活(至中專畢業),符合 “持續性” 標準。
親生子女的法定責任優先性
繼子女的經濟能力
情感基礎與撫養強度
證據類型 | 具體材料 | 證明目的 |
共同生活證據 | 戶口本(登記同一住址)、鄰居 / 社區證言、照片 / 視頻(日常生活記錄) | 證明繼子女與繼父母長期共同生活 |
撫養支出證據 | 學費繳費憑證、醫療費用票據、生活費轉賬記錄、購物發票(為繼子女支出) | 證明提供經濟支持與生活照料 |
教育參與證據 | 家長會簽到記錄、學校溝通記錄、課外輔導繳費憑證 | 證明參與繼子女教育過程 |
年齡與能力證據 | 繼子女再婚時的出生證明、學籍檔案(證明未成年)、無收入來源證明 | 證明繼子女當時需依賴撫養 |
再婚時已成年或雖未成年但經濟獨立(如本案陳某慧);
與繼父母共同生活時間過短,未接受實質性撫養(如本案陳某鳳);
自身無贍養能力(如無勞動能力、靠低保生活);
繼父母存在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繼子女權益的行為(可免除贍養義務)。
否定 “婚姻綁定責任”,強調 “權利義務對等”
保護繼子女合法權益,避免 “義務強加”
引導家庭關系建設:以 “撫養” 促 “贍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