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咨詢在家庭財產處理過程中,分家協議作為一種常見的家庭內部協商文件,承載著家庭成員之間對財產分配、權益歸屬等重要事項的共同意愿。然而實踐中,部分家庭成員未在協議上簽字的情形時有發生,此時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相關案件。
甲、乙夫妻育有丙、丁、戊、己、庚子女五人,甲乙均去世后,留有一處原由甲承租的公房。丙、丁、戊、己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就房屋獲利由兄弟姐妹五人共享,如遇回遷,回遷人一次性拿出房款給其他四位未回遷人,如回遷人賣房,獲利大家均分。該協議有丙、丁、戊、己的簽字,庚未簽字。
后遇房屋拆遷,需確定承租人。丙、丁、戊共同向房地產開發公司提交《申請》,稱因己一直與甲同住在此且無自有住房,其他兄弟姐妹同意放棄承租權,此房由己承租。后己變更為承租人,并在該房拆遷時簽署協議,領取了全部補償款。
因己未向其他兄弟姐妹分割補償款,丙、丁訴至法院,請求按《協議書》約定,己分別向二人各支付五分之一的拆遷利益。訴訟中,己辯稱《協議書》非其本人簽字,且因庚未簽字,協議應當無效,主張拆遷利益僅屬于其本人及其家人。庭審中,庚表示認可《協議書》約定的內容。
一、案件核心脈絡:從協議簽訂到拆遷利益糾紛
基礎事實:甲乙去世后遺留承租公房,五子女為繼承人;
協議簽訂:丙、丁、戊、己簽字確認《協議書》,約定房屋回遷、賣房利益五人均分,庚未簽字;
承租人變更:丙、丁、戊提交《申請》,同意己成為承租人(理由為己與甲同住且無房);
糾紛爆發:己領取全部拆遷補償款后拒絕分割,丙、丁起訴主張各分五分之一,己以 “協議無庚簽字、非本人簽字” 抗辯。
庚雖未在協議上簽字,但在庭審中明確表示 “認可《協議書》約定的五人均分利益”,構成對協議的事后追認;
追認的溯及力:庚的追認使協議自簽訂時即對其產生約束力,原本 “部分成員未簽字” 的形式瑕疵得以補正。
協議內容未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未違反公房管理、繼承相關法律規定;
全體成員(包括追認的庚)均認可協議內容,符合 “共同意愿” 本質,形式瑕疵不影響效力。
全程留痕:對協商及簽字過程錄音錄像,明確未簽字成員的知情情況;
見證人參與:邀請居委會工作人員、家族長輩或律師作為見證人簽字,佐證協議真實性;
及時補簽:對暫時無法簽字的成員,約定 “后續 7 日內補簽”,并留存其同意協議內容的書面說明(如微信、短信記錄)。
角色 | 核心舉證方向 | 風險防范要點 |
主張協議有效方 | 1. 簽字真實性(協議原件、鑒定意見書);2. 未簽字人追認(庭審陳述、書面認可材料);3. 后續履約行為(如配合變更登記的申請) | 及時固定追認證據,避免未簽字人事后反悔 |
抗辯協議無效方 | 1. 簽字偽造(提供相反樣本、申請重新鑒定);2. 未簽字人明確拒絕(庭審陳述、書面異議);3. 協議內容違法(如處分他人財產) | 簽字異議需在舉證期內申請鑒定,逾期將喪失權利 |
未履行贍養義務的成員,可能喪失協議約定的財產權益;
舉證責任:主張對方未履行贍養義務的一方,需提供醫療記錄、贍養支出憑證等證據。
形式與實質的平衡:分家協議不苛求 “全體簽字” 的絕對形式,更注重探究成員真實意愿,未簽字人的追認可補正形式瑕疵;
家庭倫理的司法考量:法院認可 “成員配合變更承租人” 與 “協議利益共享” 的關聯性,避免因形式瑕疵否定家庭成員間的合意,維護家庭財產分配的穩定性;
權利保護的平等性:既通過鑒定保護了協議簽字方的權益,也通過追認制度保障了未簽字方的選擇權,最終實現全體成員利益的公平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