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情侶分手后因彩禮對簿公堂的事情早已屢見不鮮。按法律規定,未領取結婚證,彩禮支付的一方有權要求返還彩禮。但如果雙方已同居,甚至共同生育子女了,夫妻離婚咨詢彩禮仍需要全部返還嗎?
2022年,小曾與小紅經人介紹相識戀愛。2023年1月,小曾按照農村習俗到小紅家中“看人戶”,通過媒人交付禮金6萬元。同年9月,兩人拍攝婚紗照。2024年2月,兩人按照農村風俗舉行婚禮并同居生活,未辦理結婚登記。婚禮當日,小曾向小紅交付現金13萬元,其中10萬元為彩禮,3萬元為女方舉行酒席時的物資折現。婚禮后不久,小紅懷孕,小曾前往安徽務工,小紅前往浙江務工。同年10月,小紅回到娘家居住,并于月底生育一女。
2025年1月,小紅向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之訴,經判決婚生女由小紅撫養并隨其生活,小曾每月支付1500元撫養費。隨后,小曾訴至法院,要求小紅及其父母返還彩禮等款項22萬余元。
利川法院經審理認為,彩禮是男方以婚姻為目的,依據習俗交付給女方的財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本案中,小曾給付的“看人戶”“過禮”等19萬元現金及“三金”,可認定為彩禮范圍。各種紅包、改口費、打發錢、拍婚紗照及購物等支出,系雙方交往期間原告方根據當地風俗給付給被告方的,為促成婚姻的一種情感表達及祝福,是為表達和增進感情的消費性支出以及親戚之間的禮尚往來行為,含有贈與性質,不應當認定為彩禮。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本案中,小紅與小曾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按照當地習俗舉辦了婚禮,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育有一名子女。婚姻生活中,小紅不存在巨大過錯,且在生育女兒后一直獨立照顧至今,此后還需長期照顧至其成年,雖小曾需支付撫養費,但作為親自撫養子女一方,小紅需付出的精力及經濟成本更高。
另外小曾已取回彩禮中的三金,小紅方在舉行婚禮當日也已經返還禮金8888元,且另行置辦了價值約為4萬元的嫁妝(包含家具、家電等)放置在小曾家中,該部分財物可折抵部分彩禮。結合二人舉辦婚禮、生育子女等事實,法院酌定原告在不退還被告嫁妝的基礎上,被告向原告退還彩禮禮金6萬元。
一審判決作出后,原告方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彩禮的核心特征:需滿足 “以締結婚姻為目的”+“依據當地習俗交付” 兩大要件(《涉彩禮糾紛規定》第三條)。本案中,小曾支付的 19 萬元 “看人戶” 禮金、“過禮” 現金及 “三金”,均是基于當地婚嫁習俗、為促成婚姻而支付的大額財物,符合彩禮定義;而拍婚紗照費用、紅包、改口費、親戚間 “打發錢”,本質是情感表達、消費性支出或禮尚往來,具有無償贈與屬性,故不認定為彩禮。
實踐區分要點:
彩禮通常是大額現金、貴重首飾(如三金)、房產等,且有明確交付場景(如 “看人戶”“過禮” 等習俗環節);
非彩禮多為小額支出(如節日紅包)、消費性費用(如拍婚紗照、旅游)、禮節性贈與(如改口費),不直接關聯 “婚姻締結目的”。
法定返還的例外情形:第六條明確 “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且無過錯方的,可酌情減少返還數額;已生育子女的,可進一步減少”。本案中,雙方雖未領證,但已舉辦婚禮、以夫妻名義同居,且共同生育一女,屬于 “情節較重的共同生活情形”,具備減少返還的法定基礎。
裁判考量的核心因素:
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舉辦婚禮 + 長期同居,已形成實質性家庭生活,與 “僅短暫同居” 有本質區別;
子女撫養的實際責任:小紅獨立撫養女兒且需長期承擔育兒成本,小曾雖支付撫養費,但直接撫養方的精力、經濟投入更高,從公平角度需降低彩禮返還比例;
過錯有無:小紅無重大過錯,排除 “因過錯導致婚姻未締結” 的全額返還情形(如出軌、隱瞞重大疾病等)。
已返還財物的扣減:小紅在婚禮當日返還禮金 8888 元,該部分直接從總彩禮中扣除,體現 “實際已履行的返還義務”;
嫁妝的折抵規則:小紅置辦的 4 萬元嫁妝(家具、家電等)放置于小曾家中,雖未明確約定折抵彩禮,但法院從 “公平原則” 出發,認定該部分財物可折抵相應彩禮,避免小曾既保留嫁妝又主張全額返還;
已取回財物的排除:小曾已取回 “三金”,該部分彩禮因實際返還,不再納入需折抵或退還的范圍。
法律規則:《涉彩禮糾紛規定》第六條明確,未領證但已共同生活,且無過錯的,可根據共同生活時間、生育情況、過錯程度等,酌情減少或不予返還,并非 “一刀切” 全額返還。
本案體現:雙方未領證但同居生子,法院結合育兒責任、嫁妝折抵等因素,僅判決返還 6 萬元(遠低于 19 萬彩禮總額),打破 “未領證即全額返還” 的錯誤認知。
法律規則:彩禮需以 “締結婚姻為目的”,若支出是為增進感情的消費(如拍婚紗照、旅游)、禮節性贈與(如改口費、紅包),或親戚間的禮尚往來,均不認定為彩禮,無需返還。
本案體現:小曾主張的 22 萬余元中,拍婚紗照、購物、紅包等 3 萬余元因屬 “情感表達型支出”,被認定為贈與,未納入彩禮返還范圍。
法律規則:“同居生子” 是減少返還的重要因素,但并非 “不返還” 的絕對理由。法院仍會結合彩禮金額、共同生活時間、雙方經濟狀況等綜合裁量,若彩禮金額極高、共同生活時間極短,仍可能判決部分返還。
本案體現:雖同居生子,但 19 萬彩禮金額較高,且小曾有一定經濟損失,故法院未完全免除返還義務,而是酌定返還 6 萬元,平衡雙方利益。
彩禮證據的收集與固定:
留存彩禮交付的書面證據,如收條、銀行轉賬記錄(備注 “彩禮”“過禮款”)、媒人證言(需明確交付金額、目的);
區分彩禮與非彩禮支出,保留消費憑證(如婚紗照合同、購物發票),證明部分支出屬贈與或消費性質。
減少彩禮返還的抗辯要點:
提供共同生活的證據,如租房合同、水電費繳費記錄、親友證言(證明以夫妻名義同居);
若已生育子女,提交出生證明、撫養支出憑證(如奶粉、教育費用單據),證明育兒責任與成本;
主張嫁妝折抵時,需提供嫁妝購買發票、物流記錄(證明放置于對方家中),明確嫁妝價值。
彩禮返還的金額主張策略:
原告主張返還時,需扣除對方已返還的禮金、已取回的財物(如三金),避免虛高金額;
被告抗辯時,可從 “共同生活時間長”“生育子女”“無過錯”“嫁妝折抵” 等角度,提出減少返還的具體比例(如按彩禮總額的 30%-50% 主張),并提供對應證據支撐。
婚戀關系中的風險防范:
交付彩禮時,盡量通過銀行轉賬(備注用途),避免現金交付(無痕跡);
若短期內無法領證,可書面約定 “彩禮用途”(如用于共同購房、育兒),或明確 “同居期間彩禮的返還條件”,減少后續糾紛;
購置嫁妝時,保留購買憑證,并明確嫁妝歸屬(如屬個人財產),避免與對方財物混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