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問題常常引發家庭矛盾,尤其是既有遺囑又涉及法定繼承時,到底以哪項為準?撫恤金及喪葬費是否屬于遺產范圍?日前,湖南省屈原管理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遺囑繼承糾紛案件,判決羅某某名下銀行賬戶內社會保險一次性待遇44610.48,歸原告羅某所有,9969.86元歸被告蘇某某所有。駁回原告羅某其他訴訟請求。
羅某某(已故)與羅某系父女關系,羅某某自2010年左右與蘇某某未辦理結婚登記共同居住直至2024年11月去世。羅某某過世前,以打印與自書相結合的填空式方式,立下遺囑:生前留下的現金70%歸與其有未婚同居關系的被告蘇某某所有,30%歸原告羅某所有,死后喪葬費用、工資補貼等全部歸被告蘇某某所有。
原告羅某認為遺囑無效,故訴至屈原法院,要求重新分配遺產,其中存款12萬元,社會保險一次性待遇54580.34元(包含喪葬費8208元、撫恤金43789.68、個人賬戶2582.66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該份遺囑部分內容是打印,但涉及到繼承人的名字和繼承財產的關鍵詞均為手寫,被繼承人在遺囑上按騎縫指紋對遺囑進行確認,其本質仍屬于自書遺囑,且有2名與遺囑無利害關系的親屬在場見證,可以認定該份遺囑是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羅某某遺囑中寫明身故后喪葬費用、工資補貼等,全部歸蘇某某所有,在本案中,喪葬補助金,是屬于死者生前就職單位對其親屬處理喪葬事務的一種經濟幫助。一次性撫恤金,是在其死亡后,向其配偶、子女等直系親屬和死者生前所撫養的人發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質補償性質的金錢給付。喪葬費、撫恤金不屬于死者生前的個人財產,故遺囑中關于后續喪葬費、撫恤金的分配不符合法律規定,該部分內容無效。
另查明,在本案中,被告蘇某某非被繼承人羅某某的法定繼承人,故該份遺囑包含了被繼承人羅某某對被告蘇某某的遺贈,訴爭的財產應按照遺囑與遺贈的相關法律進行處理。羅某某生前遺囑針對個人財產12萬元的分配比例為蘇某某占70%,原告羅某占30%,故在羅某某葬禮結束后,按上述比例分配完畢,合法有效。
在被繼承人羅某某名下社會保險一次性待遇中,被告蘇某某可按照遺囑,分得政策發放的個人賬戶繼承額2582.66元。羅某某的喪事由蘇某某操辦,當事人均認可辦理喪事的禮金與開支持平,禮金部分來源于原告方的親友,部分來源于被告方的親友,考慮對喪事所付出的經濟和勞動以及喪事開支來源,法院酌情認定被告蘇某某得喪葬費補助90%即7387元。
羅某某與蘇某某未辦理結婚登記,蘇某某非羅某某的近親屬,也非羅某某生前法定被撫養人,不屬于撫恤金的發放對象,撫恤金應為原告羅某所有。故屈原管理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形式認定突破:雖含打印內容,但繼承人姓名、財產比例等關鍵信息為手寫,且被繼承人按騎縫指紋確認,符合《民法典》第 1134 條 “自書遺囑” 核心特征(親筆書寫、意思真實)。
見證程序合規:2 名無利害關系親屬在場見證,排除了《民法典》第 1140 條規定的見證無效情形(如繼承人、利害關系人見證)。
實質要件達標:遺囑內容未違反 “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 等強制性規定(羅某作為成年子女不具備該特殊保護條件)。
財產類型 | 法律定性 | 分配依據 |
存款 12 萬元 | 遺產(生前個人合法財產) | 按遺囑執行(蘇某某 70%、羅某 30%),因涉及非法定繼承人屬遺贈性質。 |
社保個人賬戶余額 2582.66 元 | 遺產(可繼承的個人財產) | 遺囑有效部分,歸蘇某某所有。 |
喪葬費 8208 元 | 非遺產(喪葬事務經濟幫助) | 法院酌情分配:蘇某某操辦喪事付出勞動與精力,獲 90%(7387 元)。 |
撫恤金 43789.68 元 | 非遺產(精神安慰與物質補償) | 歸羅某所有,因蘇某某非近親屬或法定被扶養人,不屬發放對象。 |
法律規則:《民法典》第 1123 條明確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僅當遺囑無效、未處分財產時才適用法定繼承。
本案體現:12 萬元存款按遺囑分配(遺贈 + 遺囑繼承混合),撫恤金因遺囑處分無效才回歸法定分配(僅羅某有權獲得)。
核心依據:遺產需滿足 “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要件(《民法典》第 1122 條),而兩類款項均產生于死后:
喪葬費是對親屬辦喪的經濟幫助,隨喪葬事務結束而確定用途;
撫恤金是對特定親屬(配偶、子女等)的精神補償,發放對象具有特定性。
裁判邏輯:遺囑中 “喪葬費、撫恤金歸蘇某某” 的內容因處分非遺產而無效,但法院基于蘇某某的辦喪貢獻酌情分配喪葬費補助,體現 “權利義務一致” 原則。
遺贈制度適用:蘇某某作為未婚同居者,雖非法定繼承人(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但可通過遺贈獲得財產(《民法典》第 1133 條)。
關鍵限制:受遺贈人需在知道受遺贈后 60 日內明確接受(未表示視為放棄),本案中蘇某某通過訴訟主張權利視為接受遺贈。
遺囑訂立注意事項:
打印遺囑需每頁簽名 + 注明年月日 + 2 名見證人(《民法典》第 1136 條),填空式遺囑建議關鍵內容全部手寫并按指紋;
明確區分遺產與非遺產(如撫恤金、喪葬費、保險賠償金等),避免因內容越權導致部分無效。
非婚同居者的權益保護:
無法定繼承權,但可通過遺贈獲得財產,建議在遺囑中明確 “個人財產贈與 XX(非法定繼承人)”;
若實際承擔扶養義務,可依據《民法典》第 1131 條主張 “酌情分得遺產”,無需依賴遺囑。
撫恤金分配的核心標準:
優先滿足 “生前被扶養人”(如無勞動能力的配偶、未成年子女);
無被扶養人時,按與死者關系緊密程度、生活依賴度分配,非法定繼承人若盡主要照顧義務也可分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