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張先生與王女士系二婚,因感情破裂均同意離婚,雙方爭議焦點集中于婚生子的撫養權歸屬。張先生主張孩子應由自己直接撫養,且不要求王女士支付撫養費;王女士雖無穩定工作,但始終堅持:“生這個孩子時我已是高齡產婦,作為母親,我太想參與他成長的每一個階段。”雙方各執一詞,爭執不下。
承辦法官審理時敏銳發現,看似對立的訴求背后,是雙方對孩子未來共同的關切。“不能簡單一判了之,要找到既合法又貼合家庭實際的解決方案。”法官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通過多次電話溝通逐步厘清雙方心結——王女士的訴求源于強烈的母愛與情感陪伴需要,張先生則更多出于對孩子實際撫養能力的考量。
找到癥結后,法官及時組織雙方面對面調解。“離婚解除的是夫妻關系,父母對孩子的責任與愛沒有終點。”法官從子女心理需求出發,耐心闡釋:“孩子既需要穩定的物質環境,也離不開母親的情感關懷,二者應兼顧而非對立。”她結合法律規定細致解析撫養權歸屬的考量因素,引導雙方換位思考,提醒他們充分關注孩子可能因爭執受到的傷害。
最終,雙方達成共識:孩子由張先生直接撫養,王女士享有充分探視權,日常探視時間由雙方協商確定,寒暑假期間還可延長陪伴時間。張先生當場承諾:“絕不會阻止她探望孩子。我們要讓孩子知道,父母對他的愛永遠不會變!”
家事審判關乎民生福祉,連接著千家萬戶的幸福安寧。臺江法院始終踐行“如我在訴”理念,將調解貫穿家事案件審理全過程,既堅守法律底線,又注入人文關懷,引導當事人跳出情緒對立,優先保障未成年人權益。此次調解,正是法院以司法溫情化解家庭矛盾、守護孩子成長的生動實踐。
深入了解家庭情況:律師會與張先生和王女士分別面談,詳細了解孩子的成長環境、日常照料情況、親子關系緊密程度等。比如孩子平時主要由誰陪伴入睡、接送上學,興趣愛好培養的主導者等細節,從而評估雙方在孩子成長中的實際貢獻與影響力。
法律風險評估: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及相關司法解釋,律師會分析雙方在撫養權爭奪中的優勢與劣勢。像王女士雖無穩定工作,但高齡生子的特殊情況以及強烈的陪伴意愿,在法律上并非完全沒有爭取撫養權的機會;而張先生提出自行撫養且不要求撫養費,也需綜合其經濟能力、生活環境等因素考量。律師會為雙方清晰解讀法律規定,如已滿兩周歲子女撫養權判決遵循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原則下,各自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
制定個性化策略:針對張先生,律師可協助收集能證明其具備穩定撫養能力的證據,如穩定的工作收入證明、居住環境適宜孩子成長的材料等,突出他在物質保障方面的優勢;對于王女士,律師則可引導她整理自己與孩子深厚情感連接的證據,比如記錄親子互動瞬間的照片、視頻,孩子對母親依賴的相關表述等,強調情感關懷對孩子成長的重要性。
代理溝通:律師代表當事人與對方進行理性溝通,避免因情緒激動導致矛盾升級。像在張先生與王女士各執一詞時,律師可傳達雙方的真實訴求,例如向張先生轉達王女士渴望深度參與孩子成長的急切心情,同時向王女士說明張先生對孩子未來物質保障的擔憂,促進雙方相互理解。
協助調解:在法官組織的調解過程中,律師可提供專業法律意見,幫助雙方找到利益平衡點。比如在確定探視權細節時,律師可依據類似案例及法律精神,提出合理的探視時間安排建議,如除了日常探視,寒暑假具體的陪伴時長設定等,既保障王女士的探視權利,又確保不影響孩子正常的學習與生活節奏,協助雙方達成像案例中那樣有利于孩子成長的共識。
證據收集與整理:若溝通協商無果進入訴訟程序,律師將全力收集關鍵證據。對于張先生,收集其經濟收入持續穩定、居住社區教育資源良好、家庭成員能夠協助照顧孩子等證據;對于王女士,收集自己參與孩子成長過程的詳細記錄,包括參加家長會、親子活動的憑證,孩子在心理上對母親依賴的專業評估報告等,形成完整有力的證據鏈。
法律論證與庭審辯護:在庭審中,律師依據法律條文進行精準論證。例如,若張先生強調自身撫養能力,律師可依據法律中關于撫養能力評判標準的規定,闡述其優勢;若王女士突出情感陪伴的重要性,律師可引用心理學研究成果結合法律中對子女身心健康關注的條款,向法官闡明母親情感關懷對孩子成長的不可替代性,最大程度維護當事人的撫養權訴求。
協議執行監督:若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或法院作出判決,律師可協助監督協議或判決的執行。如監督張先生是否切實保障王女士的探視權,在王女士行使探視權受阻時,及時采取法律措施,通過發送律師函、申請強制執行等方式,確保王女士的合法權益得到落實。
應對撫養權變更:后續若出現影響孩子撫養權的新情況,如張先生經濟狀況惡化無法保障孩子生活質量,或王女士獲得穩定工作及居住環境改善等,律師可協助當事人依法申請變更撫養權,通過收集新證據、啟動法律程序,維護孩子及當事人的最佳利益 。
厘清核心訴求:通過單獨面談,挖掘雙方訴求背后的真實需求 —— 張先生擔心孩子成長缺物質保障,王女士害怕失去參與孩子成長的機會,而非單純 “搶撫養權”,為后續協商找突破口;
排查法律風險:明確告知王女士 “無穩定工作不代表喪失撫養權”,其高齡生子的情感付出、過往照料記錄可作為有利依據;同時提醒張先生 “不要求撫養費” 雖顯誠意,但需結合自身經濟實力,避免后續因撫養壓力影響孩子生活,讓雙方清楚各自的法律優劣勢,不盲目堅持。
理性傳遞訴求:代替當事人溝通,避免雙方因情緒沖突激化矛盾。比如向張先生轉述王女士 “想參與孩子每一個成長階段” 的迫切心情,同時向王女士解釋張先生 “關注物質保障” 是為孩子穩定生活,消除雙方對彼此的誤解;
提供方案參考:結合《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原則,參考類似案例,提出具體可落地的探視方案(如日常周末探視、寒暑假延長陪伴),既滿足王女士的情感需求,又不打破張先生這邊的撫養穩定性,為法官調解提供專業支撐,助力雙方快速達成共識。
訴訟階段:用證據說話:為張先生收集收入證明、居住環境材料(如學區房、周邊配套),證明其撫養能力;為王女士整理親子互動記錄(照片、視頻)、孩子依賴母親的證言,甚至申請心理評估報告,凸顯情感關懷對孩子的重要性,通過完整證據鏈,幫助當事人在庭審中爭取有利結果;
后續階段:監督與應對:協議達成后,若張先生阻止王女士探視,律師可發律師函督促,或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若后續張先生經濟惡化、或王女士找到穩定工作,律師也能協助收集新證據,申請變更撫養權,確保孩子始終處于最優成長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