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是周某的債權人,余某發現周某父母離婚時約定 “一切財產(含周某母親名下一套房產)歸兒子周某所有”,但房產仍登記在周某母親名下。余某作為周某的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周某對案涉房產享有 100% 的份額。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父母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給予子女的約定,屬于第三人利益合同,在案涉房產未過戶情況下,周某享有將房產所有權變更登記至其名下的債權請求權,最終支持了余某的部分訴求,判定周某對該房產享有一定權益,可用于償還其對余某的債務。這一案例提醒夫妻在約定房產給孩子時,要避免因惡意逃避債務等不當行為損害第三方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否則相關約定可能面臨被認定無效或被撤銷的風險。
在余某訴周某父母及周某這一涉及第三方債權爭議的案件中,從法律專業角度來看,其中蘊含著諸多值得深入剖析的法律要點。
離婚協議中房產贈與約定的性質認定
周某父母在離婚時約定 “一切財產(含周某母親名下一套房產)歸兒子周某所有”,此約定在法律性質上屬于第三人利益合同。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對共同財產進行處置并約定給予子女,并非單純的財產贈與行為。這一約定涉及到夫妻雙方基于婚姻關系解除而對財產的綜合安排,包含了情感補償、子女撫養等多方面因素考量。從法律結構上看,夫妻雙方為子女設定了獲取房產的權利,同時自身也承擔了向子女轉移房產所有權的義務,這種特殊的權利義務架構與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核心理念高度契合。在一般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在財產權利轉移前通常享有撤銷權,但離婚協議中此類基于身份關系和家庭關系所作出的財產給予子女的約定,一旦離婚協議生效,夫妻雙方即受到該約定的嚴格約束,不得隨意撤銷,除非存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
第三方債權人的代位權行使
余某作為周某的債權人,當發現周某父母離婚協議中將房產約定給周某但未過戶,且周某名下可能存在該房產權益時,依法行使代位權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在本案中,周某作為債務人,其對父母應將房產過戶至自己名下的債權請求權,在其怠于行使的情況下,影響了余某債權的實現。余某通過行使代位權,旨在通過法律途徑確認周某對該房產所享有的權益,以便在后續執行程序中,能夠以該房產權益來償還周某對自己的債務。這體現了法律對于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防止債務人通過轉移、隱匿財產等不當手段逃避債務。
房產未過戶狀態下的權益分析
盡管房產仍登記在周某母親名下,但基于周某父母離婚協議的約定,周某享有將房產所有權變更登記至其名下的債權請求權。不過,這種債權請求權在面對第三方債權人時,并非絕對優先。從物權角度看,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所以在房產未完成過戶登記前,周某尚未取得房產的完整物權。法院在審理時,需綜合多方面因素進行判斷,如離婚協議約定的真實性、周某是否存在怠于行使權利的情形、債權人債權形成的時間及性質等。在本案中,法院最終支持了余某的部分訴求,判定周某對該房產享有一定權益可用于償債,說明法院在權衡各方利益時,認為周某父母的房產贈與約定不能對抗合法的第三方債權,特別是在房產未過戶、周某又存在債務的情況下,需要對債權人的利益予以合理保障。
對夫妻雙方的警示意義
此案例警示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約定將房產等財產給予子女時,務必充分考慮可能涉及的第三方債權問題。若存在惡意逃避債務的主觀故意,通過離婚協議轉移財產,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該約定極有可能面臨被認定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風險。例如,夫妻一方在明知自身存在大量債務的情況下,仍通過離婚協議將主要財產約定給子女,試圖使自己名下無財產可供償債,這種行為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法律規定。一旦被債權人發現并通過法律途徑維權,不僅可能導致財產約定無法實現,還可能因妨礙司法秩序等行為面臨更嚴厲的法律制裁。夫妻雙方在處理離婚財產問題時,應在保障子女權益的同時,尊重和維護第三方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整個財產處置過程合法、合規、合理。
一、協議擬定與風險防控階段:避免后續糾紛
離婚協議的專業起草與審核
律師會結合《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確保協議中房產贈與條款 “無漏洞”:
明確房產核心信息(地址、房產證號、有無抵押 / 貸款),避免因信息模糊導致過戶受阻(如前文陳某與林某案例中,需精準寫明房產細節);
約定過戶時限與違約責任(如 “離婚后 30 日內配合過戶,逾期按日支付總房款 1‰違約金”),防止一方拖延(對應趙某與孫某案中 “不配合過戶” 的預防);
針對貸款房產,明確后續還款責任(如 “房貸由男方每月償還,直至結清”),并協助與銀行溝通變更還款人或抵押登記,避免因貸款問題影響過戶(參考劉某與江某案例)。
法律風險預警與規避建議
若夫妻存在共同債務,律師會提示 “約定房產給孩子可能被債權人主張無效”(結合余某與周某案),建議先清償債務或在協議中注明 “若因債務導致房產被執行,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未成年子女,律師會明確監護人權限(如 “監護人不得擅自抵押、出售房產”),并可協助擬定《子女房產管理補充協議》,防止監護人濫用權利(對應 “子女未成年時房產管理” 問題)。
二、過戶執行階段:推動權益落地
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若房產無貸款 / 抵押,律師會清單式告知需準備的材料(身份證、離婚證、協議、房產證等),并陪同前往不動產登記中心,協助核對材料、應對登記部門的疑問,確保過戶流程高效完成(如周某與吳某案的順利過戶);
若房產有貸款,律師會代表當事人與銀行協商,出具法律意見說明 “房產贈與子女的合法性”,爭取銀行同意變更抵押或提前結清貸款的方案,解決過戶前的核心障礙。
應對一方不配合過戶的情況
先發送《律師函》:以法律名義督促不配合方履行義務,明確 “拒不配合將承擔訴訟費用、違約金等法律后果”,多數情況下可促成協商(避免趙某與孫某案中 “多次溝通無果” 的耗時問題);
提起訴訟并代理案件:若《律師函》無效,律師會收集 “離婚協議、溝通記錄、房產信息” 等證據,起草起訴狀,主張 “確認協議有效并判令對方協助過戶”,并在庭審中駁斥對方可能的抗辯(如 “協議是受脅迫簽訂”“房產是婚前財產”),確保勝訴(參考趙某與孫某案的訴訟邏輯)。
三、糾紛解決階段:維護當事人與子女權益
處理第三方債權爭議(如余某與周某案)
若債權人主張 “房產贈與無效” 并提起代位權訴訟,律師會從兩方面辯護:
若離婚協議真實且無逃避債務意圖,可舉證 “贈與是為保障子女居住(如唯一住房)、債務形成于贈與之后”,主張 “債權不能對抗子女的生存權益”;
若確實存在債務問題,可與債權人協商 “以房產部分權益償債”,避免子女完全喪失房產(如余某案中 “支持部分訴求” 的折中方案),最大程度減少子女損失。
解決監護人濫用房產管理權的問題
若直接撫養方擅自抵押、出售子女房產,律師可代理未撫養方或子女(需經法院指定)提起訴訟,舉證 “處置行為損害子女利益”(如 “低價出售、未用于子女生活”),請求法院 “撤銷處置行為并變更監護人”,同時追究過錯方的賠償責任(對應 “子女未成年時房產管理” 的應對)。
撤銷贈與的爭議處理
若一方以 “經濟困難” 為由主張撤銷贈與(如王某與趙某案),律師會根據《民法典》判斷是否符合撤銷條件:
若贈與具有 “保障子女居住” 的道德義務性質,可舉證 “子女無其他住房、撤銷將導致子女無家可歸”,請求法院駁回撤銷請求;
若確實存在 “受欺詐、脅迫簽訂協議” 的情形,可代理當事人在離婚后 1 年內提起 “撤銷協議之訴”,追回房產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