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已就 “協議離婚后發現對方婚內過錯,無過錯方能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展開分析,而在婚姻相關糾紛中,除了離婚后的損害賠償,婚前資金往來引發的 “借貸” 與 “彩禮” 爭議也十分常見。本文結合新增的龐某(張某之母)與李某(張某之妻)的婚前購房款糾紛,補充解讀婚前資金性質的法律認定要點,并整合兩類糾紛中律師的專業支持作用,為讀者提供完整法律指引。
一、新增案情:婚前 20 萬購房款之爭 —— 是借貸還是彩禮?
龐某系張某(前文提及的寧某前妻張某并非同一人,此處為新增案例當事人)之母,李某系張某之妻。龐某訴稱,2018 年其通過兒子張某的銀行賬戶,向李某轉賬 20 萬元,用途為 “購房”,主張自己與李某存在民間借貸關系,要求李某償還本金及利息。
李某則抗辯:該 20 萬元并非借款,而是張某為與自己結婚所贈的 “彩禮”,雙方從未達成借貸合意,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審理后查明:1. 案涉 20 萬元的資金流轉路徑為 “龐某→張某→李某”,無龐某與李某之間的直接轉賬記錄;2. 房屋購買于張某與李某婚前同居期間;3. 龐某未能提交借據、欠條、聊天記錄等任何可證明 “借貸合意” 的書面證據。
最終,法院認定龐某與李某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駁回龐某的訴訟請求。
二、新增解讀:婚前資金 “借貸” 與 “彩禮” 的法律區分要點
(一)核心區分標準:是否存在 “借貸合意”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的成立需滿足 “借貸合意” 與 “款項交付” 兩個核心要件,其中 “借貸合意” 是區分借貸與彩禮(或贈與)的關鍵:
借貸關系:需有證據證明雙方明確約定 “款項需償還”,常見證據包括借據、欠條、聊天記錄中關于 “還款時間”“利息” 的約定、錄音中提及 “借款” 的表述等;
彩禮(或贈與):若款項是為促成婚姻關系而支付,且無 “需償還” 的約定,則可能被認定為彩禮或無償贈與。本案中,款項發生在婚前同居、購房籌備階段(購房常與婚姻相關),且龐某無證據證明 “借貸合意”,故法院不認可借貸關系。
本案中,龐某僅能證明 “款項交付”(通過兒子轉賬給李某),但無法證明 “借貸合意”(無借據、無李某認可借款的記錄),這是其訴訟請求被駁回的核心原因。
(二)“資金用途” 與 “關系身份” 的輔助判斷作用
資金用途的影響:若款項明確用于 “夫妻共同購房”,且購房時間在婚前同居階段,結合當地婚俗(如婚前購房常由一方或其家庭出資,可能作為彩禮的一部分),法院更易傾向于認定為彩禮或贈與;若款項用途為 “李某個人債務償還”“李某個人消費”,則可能增加 “借貸” 的認定概率;
關系身份的影響:龐某與李某系 “準婆媳” 關系(轉賬時張某與李某未結婚),親屬間的資金往來若無明確借貸約定,法院通常會謹慎認定 “借貸關系”,避免過度干涉家庭婚俗相關的資金安排。本案中 “母子→夫妻” 的轉賬路徑,進一步降低了 “借貸” 的可信度。
(三)舉證責任分配:原告需證明 “借貸合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原告應當對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龐某僅提交了轉賬憑證(龐某→張某→李某的流水),李某抗辯 “系彩禮”,此時龐某需進一步提交證據證明 “借貸合意”(如李某曾承諾還款的記錄),但龐某未能補強證據,故需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三、整合兩類糾紛:律師能提供的全面支持
結合前文 “協議離婚后精神損害賠償” 與新增 “婚前購房款糾紛”,律師可在婚姻相關的多重爭議中提供全流程專業支持:
(一)婚前資金往來:風險防范與糾紛解決
事前風險規避:若一方家庭為子女婚前購房、籌備婚禮出資,律師可協助起草書面協議,明確款項性質(是借貸還是彩禮 / 贈與)、還款條件(如借貸的還款時間)、歸屬約定(如購房款對應的房屋份額),避免后續爭議;
(二)離婚后損害賠償:過錯認定與賠償主張
(此部分為前文核心內容,結合新增糾紛補充整合)
協助調查婚內過錯證據(如出軌、隱匿財產),固定聊天記錄、醫療證明等關鍵材料,確保證據合法有效;
分析過錯行為是否符合 “重大過錯” 標準,評估精神損害賠償金額,制定訴訟策略;
代理訴訟,應對過錯方的 “時效已過”“已放棄權利” 等抗辯,推動法院支持賠償請求。
(三)多重糾紛交織的統籌處理
若同一案件中同時涉及 “婚前資金糾紛” 與 “離婚后損害賠償”(如本案中張某與李某的離婚糾紛可能同時包含彩禮返還、損害賠償),律師可統籌梳理兩類爭議的法律邏輯,優先處理核心矛盾(如先明確婚前資金性質,再解決離婚賠償),避免因程序混亂導致權益受損。 四、律師綜合提醒
婚前資金往來留痕:涉及大額資金(如購房款、彩禮)時,盡量通過書面協議明確性質,避免僅以口頭約定;轉賬時備注用途(如 “彩禮”“婚前購房借款”),保留轉賬憑證;
離婚前后證據意識:協議離婚時若懷疑對方婚內過錯,不要輕易放棄后續索賠權利;發現過錯后及時咨詢律師,在 3 年訴訟時效內固定證據;
舉證核心明確:主張 “借貸” 需重點證明 “合意”,主張 “彩禮 / 贈與” 需重點證明 “與婚姻相關”,主張 “離婚損害賠償” 需重點證明 “過錯事實”,避免因證據方向錯誤導致敗訴。
若您正面臨婚前資金糾紛、離婚后損害賠償等婚姻相關法律問題,可隨時聯系我們,資深婚姻法律師將結合您的具體情況,提供一對一的專業解決方案,助力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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