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系中,若出現婚內出軌情況,涉及女方購買房子的判決往往較為復雜,需綜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一、資金來源決定房產歸屬基礎
個人婚前財產購買:如果女方使用個人婚前財產全款購買該房屋,并且房產登記在女方個人名下,這種情況下,該房產通常會被認定為女方的個人財產。因為婚前財產的屬性不因婚姻關系延續而改變,即便婚姻期間出現出軌等情況,其財產性質依舊穩固。例如,女方在婚前通過自己的積蓄購買了一套房產,婚后出軌,此房產仍歸女方個人所有,離婚時男方無權要求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購買:若女方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房屋,即便房產僅登記在女方一人名下,按照法律規定,一般也會將其視為夫妻共同共有財產。這是因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特殊約定外,通常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夫妻雙方婚后共同積累資金,女方用這筆錢購置房產,即便她存在婚內出軌行為,該房產仍需在離婚時進行分割。
二、出軌過錯影響分割比例
當房產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時,女方婚內出軌這一過錯行為會對房產分割產生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由于女方出軌,男方作為無過錯方,在房產分割時可適當多分。至于具體多分的比例,并無明確統一標準,法官會綜合考慮出軌情節嚴重程度、對家庭造成的傷害、家庭經濟狀況等多種因素進行裁量。例如,若女方與他人長期穩定同居,嚴重破壞家庭和諧,法官可能會在房產分割時,將較大比例份額判給男方,如男方獲得房屋價值的 60% 甚至更多折價款,女方獲得剩余部分。
三、特殊取得方式下的房產判定
繼承所得:如果該房屋是女方在婚內通過繼承方式取得,需看被繼承人的遺囑內容。若遺囑明確表示該房產只歸女方一方所有,那么該房產屬于女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分割;若遺囑未明確排除男方權利,按照法律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所得的財產,一般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此時會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處理,同時考慮女方出軌過錯因素。比如,女方在婚內繼承父母房產,父母遺囑寫明房產歸女方,即便女方婚內出軌,該房產也歸女方個人;若遺囑未作明確,房產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時傾向男方。
贈與所得:對于女方婚內受贈的房產,若贈與人明確表示只贈與女方,屬于女方個人財產;若沒有明確表示,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例如,女方朋友贈與一套房產,明確說明只給女方,那房產歸女方;若未明確,就需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考慮女方出軌情況進行分割。
在婚內女方出軌且涉及房產判決的案件中,法院會全面審查購房資金來源、房產取得方式以及女方出軌過錯程度等因素,以公平、公正為原則,依法作出合理判決,保障各方合法權益。